新中国的成立,创造了我国青年组织进一步发展的前提。如果说在革命战争年代出现的党团青年组织是适合当时社会客观形势的话,那么,随着这一客观形势的发展和变化,青年组织也不可避免地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和变化。这就要求在青年运动中占主导地位的青年组织由过去突出反映某一阶级和社会集团意志转变为面向全体社会青年,多层次、多渠道、多功能地开展工作。由党团青年组织转变为社会性青年组织。然而近40年来的经验告诉我们,虽然新事物必然代替旧事物,但并不意味着这是一个自发的过程,更不意味着社会主义在我国一旦胜利,任何事物都能够沿着笔直道路一帆风顺地向前发展。青年组织的发展由比较不完善到比较完善也必然经历一个长期努力过程,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青年组织的发展,与本应达到的发展阶段,还存在一定距离。党团青年组织向社会性青年组织过渡还刚刚开始,出现一些前进发展中的不足,如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基本上还是单一的党团关系,与政府机构、经济部门、及其他群众团体在法律、组织和工作上直接联系还不充分,与“党政不分现象”相应,出现了“团政不分”现象。在组织设置上,由于多年来一直简单适应“大一统”行政组织和经济组织的格局,没能更好地适应青年群体活动规律,出现基层团组织之间封闭的活动方式。而工作中又由于突出强调先进组织作用,忽视群众组织和其他层次青年作用,加上团员占青年比例偏低,这就影响了一代青年作用的更好发挥,也影响党的群众路线的贯彻和培养一代新人的历史使命的完成。这一切都说明党团青年组织仍占我国青年运动的主导地位。
纵观世界其它国家和地区,二次世界大战后,大多在不同程度先后实现由党团青年组织向社会性青年组织的转化。社会性青年组织主要形式大致为三类:
第一类,党团青年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相结合的社会性青年组织。主要出现在社会主义制度国家。这些国家都把培养青少年看作是党和国家的共同职责,是涉及整个社会的系统工程,要靠全社会共同努力。基于这种认识建立完整的青年工作体系。
(1)党和政府专设青年工作机构。1968年,苏联最高苏维埃联盟院和民处院及所属系统都设立“青年问题常设委员会”。这类委员会现已达一万二千多个。1978年苏共中央政治局建立“青少年工作委员会”,各级组织中都有相应部门。此外,1970年匈牙利党中央设立青年委员会,部长会议设立国家青年委员会,以及为吸收青年参与行政管理而设立“青年议会”。波兰党和政府都分别设立青年工作委员。东德则是在统一社会党内设青年部,政府设青年局。
(2)依法开展工作,使全社会都承担起对青年的责任。1950年,东德正式通过青年法,同年捷克通过劳动青年法。1970年,匈牙利党中央通过关于青年政策特别决定,1971年正式通过青年法。1973年,波兰通过关于人民及国家教育青年的任务以及青年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法令。苏联则在一般法中设青少年条例。
(3)党团青年组织具有突出重要地位。罗马尼亚共青团中央第一书记同时又是政府青年部部长,负责全国文体工作。保加利亚团中央第一书记又是全国青年和体育委员会主席。这些国家青年及组织的地位主要是由党的决议确定的。其重要地位不仅体现在政治生活中,也表现在经济领域和其他社会生活多方面。
(4)参加党团青年组织的成员占青年比例较大。据统计,1936年,苏联青年工人中50.1%是团员,1972年为70.7%,至1978年是77.9%;保加利亚的季米洛夫共青团比例占青年的50%;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青年团团员比例占青年比例的50%;匈牙利共产主义青年联盟成员比例占青年40%,罗马尼亚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比例占青年的75%。这就使这些国家的党团青年组织本身也具有了社会性青年组织的色彩。
第二类,政府机构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性青年组织。主要出现在较重视青年工作的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
日本,1949年内阁官房属下设“青少年问题对策协议会”,几经演变,1968年设立直属总理府的“青少年对策本部”,全面负责青少年工作,现已从中央到地方形成完备的工作体系。1966年又设立了“青少年问题单议会”,是总理府关于青年问题最高咨询机构,此外,“青少年育成国民会议”和“中央青少年团体联络协议会”,是日本全国性民间青年团体,几乎各主要全国性青年组织和团体都加入这两个组织。
澳大利亚现有50多个全国性青年组织,它们代表各阶层青年利益,在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为加强工作,澳大利亚政府设有就业和青年事务部,1971年和1977年又分别专门成立全国青年咨询委员会和青年事务委员会,负责政府与青年及各青年组织之间的沟通;协调政府各部门有关青年问题的政策,有针对性地研究青年问题,运用经济手段支持或限制青年组织活动和发展,并与各国青年组织进行文化交流。
台湾,北伐以后国民党一直为青年运动所困扰,因此到台湾后加紧对青年控制。“中国青年反共爱国救国团”(简称救国团)是全台湾性组织,成立已30多年,原归内政部管辖,1983年成立了“青年工作咨询委员会”,由行政院院长兼主席,“救国团”相应改属,该团下设:幼狮文化中心、青年服务社、青少年活动中心和着力进行心理辅导的“
第三类,各种青年组织和机构联合式社会性青年组织。这是一种较为松散的社会性青年组织,它一般为国家立法,政府或赞助人出钱,理事会协调并决策,干事会实施。
香港没有统一的青年工作机构。颁布《社团条例》后,注册青年组织有200余个,青年工作基本由各种青年组织和志愿机构分头进行,主要青年组织有香港青年协会、香港小童群益会、香港明爱、香港基督教服务处、浸会爱群社会服务处、香港基督教青年会等。它们的活动和工作内容,经政府认可后,由政府拨款扶持。英国、西德、瑞典等一些西方国家的青年组织,大多属于此类。
另外一些国际性青年组织如世界民主青年联盟、世界青年大会、国际基督教民主党青年联盟、亚洲青年理事会、欧洲国家青年委员会理事会、阿拉伯青年联合会,等等,大约20余个国际性青年组织,大多属于联合式社会性青年组织。
综上所述,今天的青年组织及其基础上的青年高度组织化,不是一个思维定势、一个标准衡量、一个模式组合的结果,而是在多种社会需求影响、多种社会文化制约、多种社会组织交融的基础上,以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方式出现的。社会性青年组织、党团青年组织、社团青年组织共存于今天的社会和青年之中,并都发挥着各自巨大的社会影响和社会功能。青年组织形式发展的历程充分告诉我们:党团青年组织的形成,并没有简单否定社团青年组织,反而直接促进了它的新发展;社会性青年组织的出现也没有简单取代党团青年组织和社团青年组织,相反却直接促使了它们的新繁荣。在这不断发展过程中,青年的社会作用,青年工作的实际水平,也不断得到新的提高。
注:摘编自程刚撰写的《中国青年组织发展探索》一文,发表于《青年研究》1988年第3期。
责任编辑:卫刘华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年研究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