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传统及自律——英国互联网管理体制的成功因素之一

发表日期:2009-05-09作者:编辑:system出处:

 

英国是一个尊重传统的民族,而遵循惯例是一种传统的英国式思维模式,其习惯和风尚对美丑以及道德情感影响都极大。习惯的价值观也在延续,即使是高科技的产物——互联网也不例外,因为传统的伦理思维模式,并不会因为科技的发展而被放弃。而互联网并不只是人类智慧和政府扶持的产物,它还蕴涵着其创造者和使用者的价值观和伦理观。

1.公共服务观的影响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观影响了英国的大众传媒观,使其在广播电视领域出现了占相当地位的公共服务主义,而这一公共服务传统的观点也延续到了网络空间。这方面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万维网,万维网可以说是欧洲的创造,其主要设计师之一的提母·伯尔尼斯·李的两条重要设计灵感,都是公共服务传统中的主要基调:其一,使公众人人能享受公共福利(在世界电脑系统中,包含着知识库,正是此理念的体现);其二,使公众之间能够交流顺畅(可以通过电脑的连接潜力来实现)。这种带公共服务特色的观点希望能尽可能的服务于他人,而不是让市场价值观凌驾于所有观念之上。正是受这种观念的影响,网络应该成为“信息共享的全球化媒体”的理念在欧洲深入人心,思考什么样的网络对世界最有利也成为一些有识之士的坐标。正是有这样的思想基础,就使得英国在对网络内容进行管理时,更容易得到包括网络服务商在内的支持。

2.网络伦理的影响

网络伦理可以弥补网络法律的不足,它甚至起着比法律更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网络的跨国界和虚拟性,道德规范往往能起自律和自我约束的作用。法律保护和采用技术手段解决网络上的不正当内容,都只能起治标不治本的作用,科技可以创造出过滤软件和分级系统来制约有害内容的扩散,但并不能真正纯洁网络。英国阿伯丁大学的技术哲学教授戈登·格雷厄姆在其专著《互联网——哲学的探索》一书中阐述了网络的虚拟性与虚拟现实技术的关系,其表述是“虚拟现实:赛博空间的未来”。在其表述中,将虚拟现实分为两类:一类是物理现实的数字化模拟物,另一类是特殊形态的现实,这是一种数字化社会关系,比如“虚拟社会组织是现实社会组织的一个相对贫乏的替代物”。

在格雷厄姆所设想的网络社会组织赛博韦利城(cybervillecity)和虚拟商店中,人与人之间产生的数字化社会关系是现实社会关系伴随Internet而出现的新型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以信息网络技术和虚拟现实技术为中介,它的意义不仅仅是游戏,而是要产生一定法律责任的社会关系,创造网络角色的现实社会中的人要对其网上交往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并且,格雷厄姆强调了两点:其一,由于网上交往者身份的虚拟性,一些人可能利用Internet对他人进行欺骗;其二,虚拟社会组织由于缺乏现实社会组织中重要的构成要素,它只是现实社会组织的一个相对贫乏的替代物。权衡在虚拟社会组织中减少的风险与失去的利益,在虚拟社会组织中,人们将得不偿失。

格雷厄姆大力论证了作为数字化社会关系的虚拟现实是从属于现实社会关系的一种新型社会关系,其理论无疑是在告诫我们网络也是现实社会的一部分,它仍需要遵循现实社会的发展规律。这种观点在英国颇有市场,在英国互联网的内容管制中,最为重视的就是对儿童的保护,法律规定中的互联网“非法内容”是指儿童色情内容。而IWF存在的最主要目的就是消灭儿童色情,保护上网儿童。大不列颠历来是重视伦理的民族,在他们认为,即使是网络也有网络伦理,互联网并不是真空地带,对其他媒介适用的法律,对互联网同样适用。

在目前,虚拟现实技术尚未应用于Internet,网上内容还不是十分逼真生动,就已经使许多青少年沉溺网络虚拟世界而不能自拔,而一旦投入应用,则逼真生动的网络世界对青少年会有更大诱惑,这势必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及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造成巨大损害,这是得不偿失的。因此,各国政府都在关注互联网,都并未放弃对互联网的管理,而是或直接或间接的综合运用道德的、法律的、技术的手段加强管理。而网络伦理规范较之网络法律规范能做出更快反应,并提供行为规范调整人们的网络行为。

3.网络自律的倡导

在英国伦理学中,自制是传统美德之一,因此这养成了英国人严谨、自律的民族性格,这种性格在形成英国互联网的网络自律方面不无作用。英国牛津大学比较媒体法律与政策研究所正在进行为期三年的自律研究计划,专门设置了以此为域名的网站,即selfregulation.info,进行网络自律的深入研究。自律机制是管理网络信息传播的一个重要手段,它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网络信息传播的优势,同时能有效地遏止各种负面因素的影响。

网络虚拟世界的特点是互动、多元、信息量惊人,相对的管理就麻烦许多,而单纯依靠法律强制或政府介入,最终会因为监控困难而实质上有所不能。因此倡导网络从业者自律成为必要的多元选择之一,这是将民主管理的权利赋予了网络业者,其优点是不言而喻的。

首先,网络自律可以实现更为有效的管理。网络接触随时随地可以进行,比如,制订网络自律规则的方案可以即时公布在电子社区中,制订者无须碰头即可讨论议案的可行性,网络使用者也可以及时发表意见参与讨论。

其次,网络自律体现了网络专业化的特点。网络空间不同于现实世界的技术特点决定了网络管理规则的特殊性,而只有专业的网络“执法者”才能做出更公正的裁决。比如,涉及协议、新闻组礼仪等纯技术问题的争议、订立电子合同的形式、淫秽或色情信息的访问规则及访问者的年龄限制问题等。

再者,网络自律促进了网民对网络规则的自觉遵守,使得规则的执行更加容易。专业化的规则会比传统规则产生更合理的结果,而且不论网民的地理位置如何,自律规则可以通过将其拒之网络之外或实行经济上的扣押(economic attachment)来达到执行目的,如电子货币(cybermoney)的使用。

英国主要强调的是网络服务商和用户的自律,只有在有人举报时,政府才会介入调查和处理。这种机制的优越性在于充分调动了网络服务商和网络用户的积极参与,也使政府公权力能适当介入,为政府监管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了监管的效率。

 

注:该文节选自华中科技大学姜群的硕士论文《英国互联网管理体制透视》,刊载于《中国期刊网》2008年。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年研究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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