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前,人民公社的生产队对社员的劳动具有管理权,农民要按照生产队的指派出工,个人不能自主支配自己的劳动形式和劳动内容,因而其实质上是没有就业自主权的。即使到队办企业做工,也是由公社或生产关系大队摊摊指派。如到城里的建筑工程队,也是由集体决定的。
改革开放后,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民在自主种植的同时,也对劳动力有了自主支配权,部分农民开始进城打工。农民工进城就业政策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的变化。
1.第一时期:1978-1992年为限制性的就业时期
改革开放初期(1982年以前),在农村由于农民就业权还没有解放,继续延续了过去的农民、农业政策,城市百业待兴,要安置知识青年和平反昭雪人员的工作,就业压力很大,城市政府部门采取了限制农民工进城的政策,1980年全国就业工作会议及《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文件》指出:“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要采取发展社队企业和城乡联办企业等办法加以吸收……要控制农村人口盲目流向大中城市,要控制吃商品粮人口的增加,要压缩和清退来自农村的计划外用工。”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继续强化这种限制,即政府为了解决城市下岗待业人员的就业,严格限制对农村劳动力的使用,实行劳动就业以保障城市居民为主的政策。
1984年,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拉开序幕,城市经济发展形势有所好转,失业率下降,允许城镇集体企业放宽对农民工的使用。同时,由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解体,农业连年获得大丰收,粮食形势根本好转,城镇商品粮供应宽松。根据城市和农村的经济形势发展,
这一阶段的特点是:一是人民公社制度废除后,农民成为相对的自由人,农民自由选择职业成为可能:二是以前紧闭的城市大门有所打开,即允许农民拾遗补缺,在城市从事一些城镇居民不愿干的劳苦活,如建筑工、运输工、环卫工等。国家当时的政策是准许农民自筹资金、自理口粮进城务工经商。进入的地点为乡镇企业和小城镇,以“离乡不离土”为主要特征,对于跨省流动就业还是进行政策限制。
2.第二时期:1993-1999年为歧视性就业阶段
1992年春天,在邓小平南方谈话精神的指引下,中国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配置生产力资源,农民工作为生产力资源的要素得到承认,流动规模进一步扩大,大量农民工南下寻找工作,“民工潮”遍及东南沿海地区。由于经济的超常规发展,过热现象十分普遍。随后,由于经济降温,1994年11月,国务院召开电话会议,明确要求在春节后一个月内用工单位不准招工,农民工不要进城。同月,国家劳动部公布了《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外地民工如要进城就业,必须做到证卡合一,即农民工输入地按农民工需求量与农民工输出地联系。有计划、有控制的发放就业登记卡,有组织的向输入地输送并发放就业证。一些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同时出台了限制农民工就业的政策。如1995年上海市劳动局发布《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请外地劳动力分类管理办法》,在国内首次确立外地劳动力分类管理制度。青岛市规定“将对外来劳动力招用数量控制在市属企业职工总数的14%以内,使用外来劳动力需交纳费用。”北京市规定:下岗待业人员达到10人的企业,原则上不准招用外地务工人员。下岗职工与外地务工人员要按比例,限制外地务工人员的行业和工种从1994年的14个增加到1997年的32个,1997年还规定商业企业不得招用外地务工人员从事营业员工作,1999年将限制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行业扩展到8个,职业扩展到4大类、12个中类35个小类,103个细类。并且要规范办理《北京市外地务工人员就业证》,无证不得从事工作。
这一时期的特点是:一是农民工的就业和流动要在政府的控制下进行,反对无序化的失控的流动;二是在就业的方向上,提倡本地化的就近就业为主。三是某些地方政府出于维护城镇居民的利益,颁布了一些限制农民工就业的地方性规定,阻止农民工进入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城镇居民能就业的工作,一般不允许农民工进入。用工的原则是:“先城镇,后农村”、“先市内,后市外”,优先安排城市失业、下岗职工,对城镇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的要审批管理,未经审批的要限期清退,安置下岗职工顶岗。虽然不同的地区和城市的限制措施和程度有所差异,沿海发达地区和开放城市限制较少,内地和大城市限制较为严格。
3.第三时期:2000年至今为就业的基本开放阶段
对外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沿海地区的劳动密集型的对外加工业的发展,当地的劳动力资源缺乏,给外地农民工的流动提供了广泛的就业机会。同时,国家为了加快农村的统筹发展,对农民工的就业政策作了调整,由限制取向转变为开放取向。2000年7月,国家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等7家单位联合实施了城乡统筹就业试点,随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发布,《纲要》提出:“打破城乡分割体制,逐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型城乡关系,改革城镇户籍制度,形成城乡人口有序流动的机制,取消对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有序流动”,同时要“破除地区封锁,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废除阻碍统一市场形成的各种规定”,“坚持城乡统筹的改革方向,推动城乡劳动力市场逐步一体化”。同时国家进一步放宽了农民工定居城镇的户籍限制。2002年后,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国家对农民的就业政策发生了积极的变化。主要是:第一,农民工在劳动就业市场中的处境有所改变,由于我国劳动关系的多元化和复杂化,劳资矛盾日益尖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十分突出,影响了社会稳定。第二,农民工的数量巨大,使中国制造业在世界中的产出比例大大上升,农民工成为产业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城市失业问题缓和,城市经济发展日益依赖于农民工提供的廉价劳动力资源。第四,党和政府非常关注农民工的社会公正问题。2003年,国家接连发出三个有关农民工的文件。
注:节选自杨黎源撰写的《试论农民工的职业融入》,该文刊载于《2010年中国社会学会年会论文集·劳动关系与工人研究论坛》,2010年7月。
责任编辑:邓希泉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年研究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