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代农民工研究专题(34):农民工城市职业获得的历史回顾

发表日期:2010-10-19作者:编辑:system出处:

 

改革开放以前,人民公社的生产队对社员的劳动具有管理权,农民要按照生产队的指派出工,个人不能自主支配自己的劳动形式和劳动内容,因而其实质上是没有就业自主权的。即使到队办企业做工,也是由公社或生产关系大队摊摊指派。如到城里的建筑工程队,也是由集体决定的。

改革开放后,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民在自主种植的同时,也对劳动力有了自主支配权,部分农民开始进城打工。农民工进城就业政策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的变化。

1.第一时期:19781992年为限制性的就业时期

改革开放初期(1982年以前),在农村由于农民就业权还没有解放,继续延续了过去的农民、农业政策,城市百业待兴,要安置知识青年和平反昭雪人员的工作,就业压力很大,城市政府部门采取了限制农民工进城的政策,1980年全国就业工作会议及《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文件》指出:“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要采取发展社队企业和城乡联办企业等办法加以吸收……要控制农村人口盲目流向大中城市,要控制吃商品粮人口的增加,要压缩和清退来自农村的计划外用工。”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继续强化这种限制,即政府为了解决城市下岗待业人员的就业,严格限制对农村劳动力的使用,实行劳动就业以保障城市居民为主的政策。

1984年,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拉开序幕,城市经济发展形势有所好转,失业率下降,允许城镇集体企业放宽对农民工的使用。同时,由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解体,农业连年获得大丰收,粮食形势根本好转,城镇商品粮供应宽松。根据城市和农村的经济形势发展,198411,《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发布,“1984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选若干集镇进行试点,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允许农民自理口粮到城镇落户,即有条件地允许农民自由选择职业。在城市由于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允许部分农民青年以合同工、临时工的身份进入企事业单位工作。但由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体制的存在,农民有条件地就业权利时时受到国民经济调整的影响和城市政府的阻力。

这一阶段的特点是:一是人民公社制度废除后,农民成为相对的自由人,农民自由选择职业成为可能:二是以前紧闭的城市大门有所打开,即允许农民拾遗补缺,在城市从事一些城镇居民不愿干的劳苦活,如建筑工、运输工、环卫工等。国家当时的政策是准许农民自筹资金、自理口粮进城务工经商。进入的地点为乡镇企业和小城镇,以“离乡不离土”为主要特征,对于跨省流动就业还是进行政策限制。

2.第二时期:19931999年为歧视性就业阶段

1992年春天,在邓小平南方谈话精神的指引下,中国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配置生产力资源,农民工作为生产力资源的要素得到承认,流动规模进一步扩大,大量农民工南下寻找工作,“民工潮”遍及东南沿海地区。由于经济的超常规发展,过热现象十分普遍。随后,由于经济降温,199411月,国务院召开电话会议,明确要求在春节后一个月内用工单位不准招工,农民工不要进城。同月,国家劳动部公布了《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外地民工如要进城就业,必须做到证卡合一,即农民工输入地按农民工需求量与农民工输出地联系。有计划、有控制的发放就业登记卡,有组织的向输入地输送并发放就业证。一些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同时出台了限制农民工就业的政策。如1995年上海市劳动局发布《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请外地劳动力分类管理办法》,在国内首次确立外地劳动力分类管理制度。青岛市规定“将对外来劳动力招用数量控制在市属企业职工总数的14%以内,使用外来劳动力需交纳费用。”北京市规定:下岗待业人员达到10人的企业,原则上不准招用外地务工人员。下岗职工与外地务工人员要按比例,限制外地务工人员的行业和工种从1994年的14个增加到1997年的32个,1997年还规定商业企业不得招用外地务工人员从事营业员工作,1999年将限制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行业扩展到8个,职业扩展到4大类、12个中类35个小类,103个细类。并且要规范办理《北京市外地务工人员就业证》,无证不得从事工作。

这一时期的特点是:一是农民工的就业和流动要在政府的控制下进行,反对无序化的失控的流动;二是在就业的方向上,提倡本地化的就近就业为主。三是某些地方政府出于维护城镇居民的利益,颁布了一些限制农民工就业的地方性规定,阻止农民工进入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城镇居民能就业的工作,一般不允许农民工进入。用工的原则是:“先城镇,后农村”、“先市内,后市外”,优先安排城市失业、下岗职工,对城镇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的要审批管理,未经审批的要限期清退,安置下岗职工顶岗。虽然不同的地区和城市的限制措施和程度有所差异,沿海发达地区和开放城市限制较少,内地和大城市限制较为严格。

3.第三时期:2000年至今为就业的基本开放阶段

对外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沿海地区的劳动密集型的对外加工业的发展,当地的劳动力资源缺乏,给外地农民工的流动提供了广泛的就业机会。同时,国家为了加快农村的统筹发展,对农民工的就业政策作了调整,由限制取向转变为开放取向。20007月,国家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等7家单位联合实施了城乡统筹就业试点,随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发布,《纲要》提出:打破城乡分割体制,逐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型城乡关系,改革城镇户籍制度,形成城乡人口有序流动的机制,取消对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有序流动,同时要破除地区封锁,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废除阻碍统一市场形成的各种规定坚持城乡统筹的改革方向,推动城乡劳动力市场逐步一体化。同时国家进一步放宽了农民工定居城镇的户籍限制。2002年后,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国家对农民的就业政策发生了积极的变化。主要是:第一,农民工在劳动就业市场中的处境有所改变,由于我国劳动关系的多元化和复杂化,劳资矛盾日益尖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十分突出,影响了社会稳定。第二,农民工的数量巨大,使中国制造业在世界中的产出比例大大上升,农民工成为产业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城市失业问题缓和,城市经济发展日益依赖于农民工提供的廉价劳动力资源。第四,党和政府非常关注农民工的社会公正问题。2003年,国家接连发出三个有关农民工的文件。15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提出“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政策原则,提出了包括取消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政策规定以及不合理的收费等六方面的内容。2004年中央“1号文件”首次提出了“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肯定了农民工的社会地位。2005年初,国务院又发出进一步改善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就业环境的“5号文件”,农民工的身份和就业得到国家的重视。200510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表示,将采取四大措施改善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环境:一是进一步取消限制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的歧视性政策;二是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良好的就业服务;三是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强化日常巡视监察和举报投诉案件查处力度;四是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法制的普及和宣传工作。2006327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发布,这是国家关于农民工问题的第一份全面系统的政策文件(国发[2006]5号文件)。涉及了农民工的工资、就业、技能培训、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公共管理和服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土地承包权益等各个方面的政策措施。200810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做出了新的系统性的阐述,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纲领性文件。文件指出:“只有坚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坚持农业基础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坚持保障农民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才能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注:节选自杨黎源撰写的《试论农民工的职业融入》,该文刊载于《2010年中国社会学会年会论文集·劳动关系与工人研究论坛》,20107月。

责任编辑:邓希泉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年研究所供稿)

读者读过此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