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五)

发表日期:2012-05-30作者:编辑:system出处:

 

联合国大会第A/RES/40/33号决议附件

19851129联合国第96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五部分  监禁待遇

26.监禁待遇的目标

26.1被监禁少年的培训和待遇的目标是提供照管、保护、教育和职业技能,以便帮助他们在社会上起到建设性和生产性的作用。

26.2被监禁少年应获得由于其年龄、性别和个性并且为其健康成长所需要的社会、教育、职业、心理、医疗和身体的照顾、保护和一切必要的援助。

26.3应将被监禁的少年与成年人分开,应将他们关押在分别的一个监所或关押在成年人的监所的一个单独部分。

26.4对被监禁的少女罪犯个人的需要和问题,应加以特别的关心。她们应得到的照管、保护、援助、待遇和培训绝不低于少男罪犯。应确保她们获得公正的待遇。

26.5为了被监禁少年犯的利益和福祉,父母或监护人应有权探望他们。

26.6应鼓励各部会和部门之间的合作,给被监禁的少年提供适当的知识或在适当时提供职业培训,以便确保他们离开监禁机关时不致成为没有知识的人。

【说明】

规则26.126.2所确定的监禁待遇目标是任何制度和文化都可以接受的,但很多地方尚未达到这些目标,在这方面还需做更多的工作。

医疗特别是心理上的帮助,对被监禁的吸毒成瘾的、狂暴的和患精神病的少年,是极重要的。

规则26.3规定,使处于监禁的少年免受成人罪犯的不利影响和保障他们的福祉,正如第六届大会第4号决议所规定的,是与本规则的一项基本指导原则相一致的。这一规则不妨碍各国采取至少与这一规则中所提措施同样有效的其他对付成人罪犯的不利影响的措施(并参看规则13.4)。

规则26.4是针对第六届大会所指出的女性罪犯一般得到的注意(宜改为“关注”)较男性罪犯差这一事实。特别是第六届大会的第9号决议要求在刑事司法程序的每一阶段对女性罪犯给予公正的待遇,并在监禁时期对她们的特殊问题和需要给予特别的关心。此外,还应根据第六届大会的《加拉加斯宣言》——该宣言特别要求在刑事司法中给予平等待遇——并以《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为背景来考虑本规则。

探访权(规则26.5)是根据规则7.110.115.218.2的规定而来的。部会与部门之间(宜改为“部际与部门之间”,英文为“Inter-ministerial and inter-departmental”)的合作(规则26.6)对普遍提高监禁待遇和培训的质量有特别的重要意义。

 

27.联合国所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适用

27.1《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有关各项建议应就其有关方面适用于对待被监禁的包括被拘留尚待审判的少年罪犯。

27.2应尽最大的努力执行《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所规定的有关原则,以便根据少年的年龄、性别和个性满足他们不同的需要。

【说明】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是联合国最早颁布的这类文书之一。人们普遍认为该规则已在全世界范围内产生影响。尽管在一些国家,其执行只是一种愿望而不是一个事实,但是该规则对监禁机关的人道和公平管理仍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包括了一些涉及被监禁的少年罪犯的基本保护(住宿、建筑、被褥、衣服、申诉和要求、与外界的接触、食物、医疗、参加宗教仪式、按年龄分组、工作人员、工作等),其中也包括了处罚和纪律的规定以及对危险罪犯的管束。如果要在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范围内,根据少年罪犯监禁机关的特点,来更动(宜改为“更改”,英文版为“modify”)该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是不适当的。

规则27着重于被监禁少年的必要需求(规则27.1)以及根据他们年龄、性别和个性的不同需要(规则27.2)。因此,本规则的目标和内容是与《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有关规定互相关联的。

28.经常、尽早地采用假释办法

28.1有关当局应尽最大可能并尽早采用从监禁机关假释的办法。

28.2有关当局应对从监禁机关假释的少年给予帮助和监督,社区应予充分的支持。

【说明】

如规则14.1所提到的主管当局或某些其他当局具有就假释做出决定的权力。因此,本规则提到“有关”而不是“主管”当局,这是恰当的。

如果情况允许,应采取假释,不一定要服满刑期。当表明有改过自新进步良好的证据时,甚至在监禁时曾经被认为危险的罪犯,在可行时,也可予以假释。像缓刑一样,假释是有条件的,需做到在有关当局判决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有良好的表现,例如,罪犯“行为良好”,参加社区教改方案、重返社会训练所居住等。

从监禁机关获得假释的罪犯,应由1名缓刑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尤其是尚未采用缓刑的地方)给予帮助和监督,也应鼓励社区的支持。

29.半监禁式的办法

29.1应努力提供帮助少年重获社会新生的半监禁式办法,如重返社会训练所、教养院、日间训练中心及其他这类适当的安排办法。

【说明】

不应低估在监禁期后加以照管的重要性。本规则强调有必要组成一系列半监禁式的安排办法。

本规则也强调有必要提供各种不同的设施和服务,以满足少年犯重返社会的不同需要,并且把提供指导和结构上的支助作为帮助顺利重获社会新生的一项重要措施。

 

注:本文来自联合国官网——

http//www.un.org/chinese/esa/social/youth/beijing.htm

责任编辑:邓希泉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年研究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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