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公约的总体措施(第4.42条和第44条第6款))
5.中国政府一贯坚持儿童优先原则,落实儿童优先发展战略,充分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国家和各级政府将儿童发展作为履行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要职责,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纳入各部门的职能和工作考核范畴,纳入国家财政预算。
6.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11段,中国重视通过立法保障儿童的权利。2002年以来,中国继续参照公约及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不断健全和完善保护儿童权利的立法,先后制定或修订了多部涉及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体系。
7.中国还修订了与儿童工作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在《宪法》中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修订《传染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义务教育法》(附件二)、《残疾人保障法》、《禁毒法》等法律;修订或出台《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法律援助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法规和司法解释。
8.2002年至2009年,中国批准了以下涉及儿童权利的国际条约:《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
9.中国继续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具体内容详见上次报告第9段),逐步推进儿童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纲要,各省区市制定了本地区的儿童发展规划,提出本地区儿童发展目标,拟定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并遵照执行。各有关部门也制定了儿童卫生保健、教育等专门领域的规划。
10.2006年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实施儿童发展纲要,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改善儿童成长环境,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各省区市均将儿童发展规划的主要目标和相关内容纳入本地区规划。
11.教育、卫生、文化等政府部门以及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也相继制定一系列规划,如《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腹泻病控制规划》、《全国儿童急性呼吸道感染防治规划纲要》、《中国营养改善行动计划》等,使国家儿童发展纲要的目标成为各有关部门的工作目标。
12.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14段,中国在实施儿童发展纲要过程中注重各方面的统筹和协调。在中央政府一级协调儿童事业的机构是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简称妇儿工委),由33个成员单位组成,包括27个政府部门和6个社会团体。其职能是:协调和推动政府部门做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协调和推动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为开展妇女儿童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指导、督促和检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全国各省区市以及所有地、县级政府部门都成立了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专门机构。在各级妇儿工委的协调推动下,中国形成了政府牵头、部门参与、社会各界共同支持儿童发展的跨部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分别承担儿童发展的目标任务,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年向同级政府妇儿工委汇报儿童纲要目标的落实情况,推动实现本地区妇女儿童发展目标。
13.国家和全国31个省区市都成立了儿童纲要监测评估机构,国家和省级政府每年都对儿童发展的各项指标进行动态监测、数据统计和分析评估。2006年,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对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结果显示,截至2005年底,儿童纲要四个领域的18项主要目标、53项支持性目标,衡量目标达标情况的可量化指标50项,以2010年的目标值判断,30项提前达标,2项可望达标,11项未达标,7项无数据。该评估为制定后续行动策略提供政策依据。部分目标进展情况详见附件五。
14.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情况:一是学习、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制定配套法规、规章;二是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三是对孤儿、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以及农村留守儿童的保护和教育;四是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执法检查组报告认为,该部法律实施总体情况是好的。
15.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25段,中国采取措施促进全民对公约的了解。首先,将公约内容纳入普法教育,分别于2001年和2006年开始的第四、第五个五年全民普法教育均将儿童权利保护法律宣传教育作为重要部分。其次,公约文本被印制并散发。2007年和2009年,妇儿工委和外交部分别印制散发了《儿童的权利》和公约及其议定书的小册子,向儿童、教师和其他与儿童有关的工作人员宣传和普及公约的内容。此外,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等学术机构也积极开展宣传和普及活动。2005年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推出的《平等的权利:〈儿童权利公约〉参与式培训案例集》一书,是中国在儿童权利领域参与式培训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16.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17段,中国尚未设立《巴黎原则》意义上的国家人权机构,但许多部门承担着类似的职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级政府部门均设有信访办公室,接受、调查和处理各种申诉;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政府机构和官员的行为;等等。中国愿就此问题作进一步研究。
17.中国政府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联合国人口基金会、世界卫生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国际合作项目。如自1979年以来中国与UNICEF已开展了30多年的合作。2006-2010年合作方案中,双方在儿童知识倡导和政策开发、卫生营养、基础教育和儿童发展、艾滋病防治、水和环境卫生、儿童保护、儿童政策研究和知识宣传、儿童权利规划与促进等领域开展合作。
18.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27段,中国政府鼓励本国以及外国的民间团体为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发挥作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是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研究的公益性机构,该中心主任佟丽华律师以公益律师的身份2005年被司法部评选为“年度十大法治人物”。
19.中国政府重视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9段提出撤销保留的建议,愿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进行认真研究。
20.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97.98段以及审议议定书报告结论第20.21段,外交部均将结论转送负责儿童工作的国务院主管部门。2006年开始,外交部就跟进委员会审议中国上次报告结论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开展合作。几年来,平均每年举办3至4次跨部门研讨会,讨论政府部门如何跟进委员会的建议,推动各职能部门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促进公约和议定书在中国的履行。
21.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23段以及审议议定书报告结论第9段,由于中国地广人多,涉及儿童工作的主管部门众多,统计工作不仅数量巨大,技术复杂,且中国统计制度和口径与公约报告撰写准则相比存在差异。中国已尽最大努力在报告中提供相关数据。
22.中国政府意识到,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全面落实公约规定、促进和实现儿童权利还任重道远,从立法、决策到采取具体措施有效落实等一系列过程中仍然有困难和挑战,在意识提高、能力建设、机构协调、财政支持、社会动员等因素上也需不断提高。
23.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同样反映在儿童群体中。如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义务教育发展水平不平衡,全国尚未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制的县基本集中在贫困地区;西部地区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是东部地区的2倍以上;儿科医疗服务能力整体不足,2007年底全国各级各类儿童医院仅69个,设儿科的综合医院6273个,仅占综合医院总数的46.9%。其他困难还有社会保障体系尚未覆盖所有儿童、人口流动产生了诸多儿童问题,等等。
24.为此,中国政府将继续加大儿童优先意识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力度,强化政府主导、部门合作、人大政协监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儿童保护工作机制,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贫困地区,解决突出问题,建立社会化的儿童权利保护体系和网络。
二、儿童的定义(第1条)
25.截至2008年底,中国18岁以下儿童共3089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23.3%,其中女童14874万人,占全部儿童的48.1%;男童16002万人,占全部儿童的51.9%。有关数据详见附件六。
26.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为“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中国法律上“未成年人”的概念与公约对儿童的定义完全一致。中国的未成年人定义不存在男女差别。实践中,因为童年涵盖儿童不同的发展阶段,国家强调根据不同阶段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给予儿童适当和应有的待遇,保障儿童基本权利。
注:本文来自联合国官网——
http://www.un.org/chinese/esa/social/youth/2037.htm
责任编辑:邓希泉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年研究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