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中国青年发展报告(2000-2010)(32):青少年犯罪状况及预防之青少年犯罪的情况和特点

发表日期:2014-06-04作者:编辑:system出处:

 

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在“‘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回顾”中指出,“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五五’普法顺利完成。创新和加强社会管理,社会保持和谐稳定。”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新世纪,法制建设的最大成就是“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强调,“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法律体系的完善、法律意识的深化,全国群众对公共安全的认同度不断提升。“全国群众安全感抽样调查”的年度报告显示,2001年,群众中有81.4%认为安全,其中,回答“很安全”的占6.2%,回答“安全”的占31.6%,回答“基本安全”的占43.6%2007年,认为安全的比例上升为93.3%,比2001年提升了近12个百分点;其中,认为“很安全”的占20.8%,比2001年上升了14.6个百分点;认为“安全”的占42.8%,认为“基本安全”的占29.7%

进入新世纪,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2000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措施。20011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其主要职责是加强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多方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200498,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印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20041129,“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正式启动。正是社会发展与法制建设,以及良好的社会治安状况,为青少年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成长环境,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也取得了积极进展。

青少年犯罪是青少年社会化进程的失败,其实质是社会问题。新世纪以来,我国社会不稳定因素来源多样,社会矛盾和冲突增多,社会治安形势依然比较严峻。从2001年到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受理社会治安案件总数从4437417起上升到12757660起,增长了287.5%;全国公安机关查处社会治安案件总数从3823011起上升到12122138起,增长了317.1%;全国刑事案件立案总数由3637307起上升到5969892起,增长了164.1%;全国法院判决的刑事罪犯总数从639814人上升到1006420人,增长了157.3%(见表10-1)。同时,青少年犯罪状况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10-1  2000-2010年公安机关受理和查处治安案件数()

 

公安机关受理和查处治安案件

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

刑事罪犯总数

受理

查处

每万人口受理案件数(起/万人)

2000

4437417

3823011

——

3637307

639814

2001

5713934

4851600

——

4457579

746328

2002

6232350

5196998

——

4337036

701858

2003

5995594

4869591

——

4393893

742261

2004

6647724

5365787

——

4718122

764441

2005

7377600

6300772

——

4648401

842545

2006

7197200

6153699

56.30

4744136

889042

2007

8709398

7649785

67.4

4807517

931745

2008

9411956

8772299

71.2

4884960

1007304

2009

11752475

11053468

88.2

5579915

996666

2010

12757660

12122138

94.8

5969892

1006420

注:“——”表示该年年鉴中无相应数据、或尚未进行统计。

 

一、青少年犯罪总数稳中有降,但数量仍在高位徘徊

1998—2008年,青少年犯罪人数经历了十年的持续增长,但青少年罪犯占刑事罪犯总数的比例呈逐年下降的趋势。1998年,青少年罪犯总数是208076人,占刑事罪犯总数的比例为39.4%2000年,青少年罪犯总数增长至220981人,但占刑事罪犯总数的下降比例为34.5%2008年,青少年罪犯总数达到近年来的峰值,上升到322061人,但占刑事罪犯总数比例继续下降为32.0%2010年青少年罪犯总数下降为287978人,所占的比例进一步下降,为28.6%(见表10-2)。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绝对数量和在刑事罪犯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均有所下降

1997年到2010年的青少年犯罪中,未成年人犯罪的绝对数量和在刑事罪犯总数中所占的比例,经历了一个缓慢上升后又缓慢下降的过程。表10-2的数据显示,2000年,不满18岁的罪犯(未成年罪犯)为41709人,到2005年增至82692人,再在2008年达到峰值88891人;从2009年开始,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从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来看,发展曲线呈现为先升后降的态势。2000年时为6.52%,到2005年时达到峰值为9.81%,此后缓慢回落至2010年的6.78%

 

三、青少年犯罪主体低龄化趋势有所减缓

由于青少年发育不断提前和网络不良信息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上世纪70年代提前了2—3岁。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逐渐增多,其中严重刑事案件明显增加。在本世纪的头十年,尤其是“十一五”期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成效比较明显,青少年犯罪低龄化趋势有所减缓。青少年犯罪中,未成年罪犯的绝对数量和所占比例,在经历一个缓慢上升的过程后,正在逐年下降。从未成年罪犯占青少年罪犯比重来看,由2000年的18.87%,逐步上升到2005年时的峰值(28.93%),此后就逐渐回落,降到2010年的23.68%(见表10-2)。

 

10-2  1997-2010年人民法院审理青少年罪犯情况()

年份

刑事罪犯总数

青少年罪犯

青少年罪犯占刑事罪犯比重(%)

不满18岁罪犯占

刑事罪犯比重(%)

不满18岁罪犯占青少年罪犯比重(%)

总数

不满18

18岁至25

1997

526312

199212

30446

168766

37.9

5.78

15.28

1998

528301

208076

33612

174464

39.4

6.36

16.15

1999

602380

221153

40014

181139

36.7

6.64

18.09

2000

639814

220981

41709

179272

34.5

6.52

18.87

2001

746328

253465

49883

203582

34.0

6.68

19.68

2002

701858

217909

50030

167879

31.0

7.13

22.96

2003

742261

231715

58870

172845

31.2

7.93

25.41

2004

764441

248834

70086

178748

32.6

9.17

28.17

2005

842545

285801

82692

203109

33.9

9.81

28.93

2006

889042

303631

83697

219934

34.2

9.41

27.57

2007

931745

316298

87506

228792

33.9

9.39

27.67

2008

1007304

322061

88891

233170

32.0

8.82

27.60

2009

996666

302023

77604

224419

30.3

7.79

25.69

2010

1006420

287978

68193

219785

28.6

6.78

23.68

 

四、青少年犯罪的谋财性强且新型犯罪上升

青少年犯罪目的主要是为了谋取钱财、为了朋友和出于好奇,犯罪具有盲目性和冲动性。调查发现,青少年犯罪目的的排序分别是:谋取钱财、朋友义气、出于好奇和泄愤报复;其中,财产犯罪和暴力犯罪占较大比例。青少年犯罪动机单纯、幼稚,多数是出于一时冲动,犯罪具有突发性。

青少年犯罪类型相对集中,以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等财产犯罪和暴力犯罪为主,其中,抢劫罪、盗窃罪占较大比例。未成年人涉案罪名增多,犯罪类型呈逐渐扩展趋势。近年来,青少年实施网络犯罪、毒品犯罪等新型犯罪不断增加,呈逐年上升趋势。

 

五、青少年犯罪团伙化且流动性强

目前青少年犯罪中,团伙犯罪占有较大比例。调查研究发现,约70%的青少年犯罪是团伙犯罪,部分青少年罪犯或者被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吸纳,或者自发结群,组成犯罪团伙,共同实施犯罪行为。青少年犯罪团伙成员多数是朋友、老乡或同学关系。近年来,通过网络组成犯罪团伙实施共同犯罪的案件逐渐增多,青少年犯罪团伙成员通过QQ群等网络聊天工具联络沟通,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有些团伙成员之间甚至互不相识,从而使犯罪行为更具隐蔽性。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的流动性日益凸显。当前,我国仍处在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人口流动的社会进程之中。据统计,从1982年至2009年,全国范围内流动人口数量由657万急剧上升到2.11亿,其中多数是青少年。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和户籍制度的存在,流动青少年的社会融入度低,存在着社会管理漏洞、社会群体排斥等社会问题,致使流动青少年容易受不良因素的影响,产生违法犯罪心理,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有些青少年犯罪团伙流窜作案,有些新生代农民工因不良因素影响而犯罪,有些流浪未成年人被成年人利用作案。在北京、上海、广东等省市,流动青少年犯罪问题相对比较严重。

 

六、青少年网络犯罪严重

近年来,互联网日渐普及,青少年网民数量猛增,互联网已经成为大部分青少年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要素。互联网的快速普及与互联网教育和网络素质相对滞后的矛盾,使互联网的负面效应在少数青少年的成长过程中造成了很大影响,部分青少年因沉迷网络而引发犯罪行为,尤其是沉迷网络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严重。调研发现,因沉迷网络而诱发的未成年人犯罪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为支付上网费用而诱发抢劫、盗窃等财产型犯罪

调查发现,多数沉迷网络的未成年犯没有经济来源,无力支付上网的费用,却又无法抵制上网的诱惑,为解决上网费用问题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对某省的未成年犯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在实施抢劫犯罪行为的未成年犯(65.5%)中,因沉迷网络、为了上网而实施抢劫犯罪行为的比例为23.2%;在实施盗窃犯罪行为的未成年犯(12.6%)中,因沉迷网络、为了上网而实施盗窃犯罪行为的比例为21.1%。有些未成年犯为解决上网费用而实施盗窃、抢劫行为,所得的赃款又用来上网,用完以后再实施盗窃、抢劫行为,由此形成恶性循环。

(二)因沉迷网络暴力游戏而诱发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型犯罪

调查发现,搏杀枪战类的网络游戏内容充满着血腥、暴力,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根据对某省的未成年犯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未成年犯实施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犯罪行为的比例为10.0%,其中,犯罪与长期沉迷网络游戏有关的比例为33.3%。有的未成年犯因长期沉迷于打暴力游戏,产生幻觉,模仿游戏中的暴力动作,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

(三)因人际关系障碍而诱发犯罪

调查发现,对于沉迷网络的未成年人,家庭和学校采取多种措施予以教育和挽救。在这个过程中,沉迷网络的未成年人与家庭成员、教师等关系处于紧张状态,容易矛盾激化而引发犯罪。

(四)由于沉迷网络容易结交不良朋友而诱发团伙性共同犯罪

调查发现,沉迷网络的未成年人由于沉迷于网上聊天、玩网络游戏、在网吧上网等原因,容易结交具有不良行为的网友,在网友的唆使、引诱下,结成犯罪团伙,实施共同犯罪。

 

注:摘自《新世纪中国青年发展报告(2000-2010)》,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组织编写,安国启、邓希泉主编,光明日报出版社20127月出版。

责任编辑:邓希泉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年研究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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