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研究30年(13):
青少年犯罪研究的理论贡献
1998年,时任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长的张黎群曾经将青少年犯罪研究的主要成绩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推动青少年犯罪学和犯罪学新兴学科的创立和发展,填补了我国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存在的学术空白;(2)培养和带出了一批学术队伍;(3)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维护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安定做出了贡献;(4)推动青少年立法和少年司法制度建设;(5)为促进全社会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做出了贡献(参见张黎群:《继往开来,把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研究工作推向21世纪——在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1998年工作会议上的报告》,载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编:《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2001年·第二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51-62页)。上述五点成绩的总结,是关于青少年犯罪研究贡献的代表性评价。
在我看来,青少年犯罪研究30年的贡献可归纳为两大方面:一个是理论贡献,另一个是实践贡献。青少年犯罪的理论贡献并不仅仅在于初步完成了自身的学科化、推动了青少年犯罪学的产生,更在于其对犯罪学学科创建和发展的价值。自70年代末以来,犯罪学研究一直包容于青少年犯罪研究之中,这种局面直到1992年中国犯罪学会诞生后,才逐步发生改变。本应为母体的犯罪学却是在青少年犯罪学研究中逐步产生的,这是国犯罪学学科创建的一个显著特征。
早在80年代,犯罪学学科的这一发育特点就被广泛认同,并作为肯定青少年犯罪研究理论贡献的重要表现。例如,前引张黎群对青少年犯罪研究主要成绩的五点归纳的第一条就是“推动青少年犯罪学和犯罪学新兴学科的创立和发展,填补了我国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存在的学术空白”。曾任中国法学会会长的张友渔也曾经评价说:“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研究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在犯罪学的研究中起了首领的作用”(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编:《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1987年·首卷>》,春秋出版社1988年版,序)。
但并不是每一个学者都是从肯定青少年犯罪研究理论贡献的角度去解读犯罪学发育的这一特色。例如,皮艺军教授就对本应为母体的犯罪学竟然萌生于青少年犯罪研究之中大为感慨,并特别注意到了这种学科发育的负面性:“本应是‘母体’的犯罪学大树,竟然是萌生在其分支‘青少年犯罪研究’的园地之中。而且,直到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活跃于中国社会科学园地长达13年之久后,‘中国犯罪学会’方始筹备。总之,当代中国犯罪学是以青少年犯罪研究为发端,诞生于青少年犯罪研究的襁褓之中的……其功不可没之处在于:为中国犯罪学的诞生提供了催产素。反之,其长亦其短:青少年犯罪研究在预防犯罪方面的实践活动所造成的声势、形成的影响、取得的成果似乎都远大于其学科建设。”(皮艺军著:《犯罪学研究论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8-319页)
不过,如果将犯罪学学科发育的这一特点放在犯罪学研究发轫的特定历史背景下去考量,则是可以理解的。由于犯罪现象容易与社会制度、阶级、私有制等政治话语联系在一起,在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犯罪研究领域中的大多数议题都被赋予“极左”的色彩。例如,按照传统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犯罪是私有制和阶级社会的产物,社会主义社会消灭了犯罪产生的根源,不产生犯罪也不应存在犯罪现象。在这样一种意识形态理论下,如何解释和面对实际存在的犯罪问题,就成为了一个现实的重大问题。这一问题的现实性不仅仅表现为理论解释的困境,也被拔高到国家形象的层面。(一个代表性例证是,一种在今天看来可笑的观点竟然成为当年筹建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时的重要障碍——“大张旗鼓地成立‘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对于国家的形象好不好”。参见《青少年犯罪研究十年总结与九十年代学科建设理论体系的构想——在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第六届学术讨论会的报告》,载《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2001年·第2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36页。)在社会治安恶化,犯罪现象日益突出的现实压力下,必须寻找一种“合适”的方式正视犯罪问题的解决。
有着“恤幼”传统的中国,对青少年有着一种特别的社会宽容。以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批判文革和四人帮对青少年毒害的形式,借助于“青少年犯罪”这样一个相对容易接受的议题去面对“犯罪”问题,是一种突破极左政治话语的迂回路径。(1979年,中共中央所颁布的第一个关于犯罪治理的文件,也正是借助了“青少年犯罪”问题的解决这一途径,而且采用了转发中央宣传部等八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的“中立”形式。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适应社会转型需要的犯罪控制体制的重构,正是借助对“青少年犯罪”的治理而逐步实现的。)犯罪学学科发育正是采用了这样一种迂回策略(也不得不采用这种迂回策略),事实证明这种迂回是成功的。在挽救青少年的名义下所启动的青少年犯罪研究,确实将犯罪学中大量具有政治禁忌的命题从极“左”政治话语中解了脱出来,使之成为了一个公众的、学术性的话题。(当然,这种解脱并没有完成,例如犯罪数据的政治化和神秘主义传统依然没有打破。据说在近些年论证少年法院的过程中,有的重要人物反对建立少年法院的一个理由是认为这样会标示中国少年犯罪严重,有损国家形象。或许,在中国犯罪学的未来发展中,还需要继续深化青少年犯罪研究来打破这些学术禁锢。)例如,中国第一次青少年犯罪问题全国性研讨会——也是中国第一次犯罪问题学术研讨会,在讨论青少年犯罪原因时,就将社会主义制度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青少年犯罪与阶级斗争的关系、开放政策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国内搞活经济、农村生产责任制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这些有着高度政治敏感性命题作为学术问题予以公开讨论,这次大会所提倡的坚持“双百方针”、“三不主义”(不打棍子,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也给与会代表留下了学术民主的深刻印象,“有关对青少年犯罪一系列问题的讨论,使代表感到青少年犯罪这一敏感的社会问题在敲理论的大门”(《全国首届青少年犯罪研究学术讨论会》,载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编:《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1987年·首卷>》,春秋出版社1988年版,第958-962页)。
如果不考虑中国犯罪学发育的特定时代背景,这样一种以青少年犯罪研究为先导的犯罪学发育路径实际上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青少年犯罪研究对于犯罪学发展的引领作用并非中国独有的特色,也是许多国家犯罪学发育的共同特征。例如,德国犯罪学家孔德·凯塞尔曾言:“在犯罪学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科学研究履行了整个犯罪学研究的首领的各种职能。”(赵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青少年犯罪问题》,载《外国犯罪研究资料专辑<第一辑>》,1984年,第262页)再如美国犯罪学主要理论也基本上是以青少年为实证对象而提出或者进行检验的。从这个角度看,近些年来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的衰弱,是值得反思的。
撰稿: 姚建龙(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青少年犯罪问题》杂志常务副主编)
摘编、责编:孙宏艳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