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流动青少年文献研究资料汇编(1):流动青少年的概念与年龄划分

发表日期:2009-04-26作者:编辑:system出处:

 

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简称“五普”)将流动人口定义为:“居住本乡镇街道半年以上,户口在外乡镇街道”或者“在本乡镇街道居住不满半年,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同时户口在“本县(市)其他乡镇街道”或“本省其他县(市)市区”或“省外”的人口。

教育部、公安部199832公布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中规定:所谓流动儿童少年人口,是指6-14周岁(或7-15周岁),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

2003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儿童中心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发布的《中国九城市流动儿童状况调查研究报告》(北京、武汉、成都、深圳、吉林、咸阳、绍兴、株洲、伊宁,以下简称“九城市调查”)将流动儿童定义为:流动人口中18周岁以下的人口。

由此可见,对流动儿童的年龄划分主要有两种标准:教育方面对流动儿童的年龄界限划分到14周岁;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方面对流动儿童的年龄界限划分到18周岁。

鉴于此,我们将流动青少年划分为流动儿童和流动青年两个群体:流动儿童是指流动人口中18岁以下的人口;流动青年是指流动人口中18-25岁的人口。

 

(稿件来源:《流动青少年权益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前期文献研究报告》,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红皮书”课题组,有修改。)

 

摘编:陈卫东

责编:孙宏艳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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