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简称“五普”)将流动人口定义为:“居住本乡镇街道半年以上,户口在外乡镇街道”或者“在本乡镇街道居住不满半年,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同时户口在“本县(市)其他乡镇街道”或“本省其他县(市)市区”或“省外”的人口。
教育部、公安部
2003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儿童中心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发布的《中国九城市流动儿童状况调查研究报告》(北京、武汉、成都、深圳、吉林、咸阳、绍兴、株洲、伊宁,以下简称“九城市调查”)将流动儿童定义为:流动人口中18周岁以下的人口。
由此可见,对流动儿童的年龄划分主要有两种标准:教育方面对流动儿童的年龄界限划分到14周岁;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方面对流动儿童的年龄界限划分到18周岁。
鉴于此,我们将流动青少年划分为流动儿童和流动青年两个群体:流动儿童是指流动人口中18岁以下的人口;流动青年是指流动人口中18岁-25岁的人口。
(稿件来源:《流动青少年权益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前期文献研究报告》,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红皮书”课题组,有修改。)
摘编:陈卫东
责编:孙宏艳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