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与家庭关系的研究经历了一个由表及里,由简单到复杂,研究变量由单一到多元的过程:由最初的家庭结构入手,到深入研究家庭功能和家庭成员行为所起的作用,进而探讨家庭因素与青少年犯罪之间的中介变量,即作用机制问题。随着理论的发展,青少年犯罪家庭因素的研究从采用社会控制、亲子依恋理论和社会学习理论等为指导,发展到以问题行为理论、认知理论模型为依据,进一步探讨了青少年犯罪家庭因素的作用机制。总之,理论和研究变量的不断推进促使了家庭因素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研究的推陈出新,为我国司法研究人员和心理学工作者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
纵观家庭因素与青少年犯罪关系的研究,存在以下发展趋势:
首先,研究领域由以往的单一水平的家庭环境变量扩展到家庭与社区的交互作用。过去用以解释青少年发展问题的环境变量研究一般都集中于家庭环境对孩子成长的影响,最近的研究表明社区作为孩子成长的另一个大环境也在起着不可低估的影响作用,而且是和家庭一样能成为孩子成长的支持性环境。家庭作为一个系统,既有内部联系的功能,如抚育、教育和管教孩子,还有外部联系的功能,如引导孩子接触外部世界,给孩子提供机会进入家庭以外的环境中成长,同时家庭并不是孩子社会化的唯一场所,这就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家庭的外部联系功能,即家庭与社区的交互作用。Sheidow等通过研究发现家庭功能与社区之间存在交互作用,虽然家庭功能可作为预防孩子卷入暴力行为的保护性因素,但是即使拥有同样的家庭功能而居住于不同的社区也可能对孩子产生不同的影响,该研究发现不同模式的家庭功能和不同类型的社区彼此交互,共同影响青少年卷入暴力行为的程度(Sheidow A J,Tolan P H,Henry D B,et al. Family and community characteristics:Risk factors for violence exposure in inner-city youth. Journal of Community Psychology,2001,29< 3>:345-360)。
其次,在探讨家庭因素对儿童青少年犯罪的影响时引入第三变量——个体变量,考察其与家庭因素的交互作用,如教养方式和儿童人格的交互作用,儿童气质与家庭环境的交互作用。VanLeeuwen等人研究发现父母教养方式和儿童的人格特征存在交互作用,共同影响儿童问题行为的发生。他们将儿童人格类型分为三种:弹性型(resilient)、过度控制型(over controllers)和低控制型(under controllers,发现消极的父母监控会导致低控制型儿童出现更多的外化问题行为如攻击、偷窃等,而对于弹性型的儿童则没有这样的影响作用;消极的父母监控会增加过度控制型儿童的内化问题行为,如焦虑和抑郁等(Van Leeuwen K G,Mervielde I,Braet Caroline,et al. Child personality and parental behavior as moderators of problem behavior:Variable-and person-centered approaches. Developmental Psychology,2004,40 <6>:1028-1046)。由此可以解释为什么同样的父母管教,同一家庭中不同的儿童会有不同的行为表现。Stormont通过回顾以往多篇研究发现,儿童气质与家庭环境存在交互作用,如果该儿童在学龄前就表现出多动和好攻击的气质特征,而且有不利的家庭环境,如父母有婚姻冲突、母亲抑郁、母亲的低教育水平等,则儿童将缺乏内部和外部的支持源以帮助他们克服这些困难(Stormont M. Externalizing behavior problems in young children:Contributing factors and early intervention. Psychology in the Schools,2002,39<2>:127-138)。
再次,在探讨家庭这一环境因素对儿童青少年犯罪的影响的同时引入生物性因素,将两者合称为生物社会性因素,迈出了同时关注影响犯罪的生物和环境因素的第一步。青少年犯罪这一复杂行为若一点也不受生物性危险性因素影响是不合理的,反过来,若只关注遗传和生物性因素而不考虑家庭等环境因素也是没有意义的。研究者认为,根据当前神经科学领域的研究,就人类行为的天性和教养的孰轻孰重问题展开争论已过时,基因表达工程揭示天性和教养(基因和环境)从个体发展的很早阶段就相互影响,不可分割。他们把产前和围产期因素作为潜在的神经生理危险性因素,结果发现孕妇在产前的最后三个月吸烟与男性后代以后长期从事犯罪活动相关;生命早期的生物社会性因素相互作用能预测成人期的暴力犯罪,例如,难产和抚养过程中的母亲拒绝相互作用可预测男性暴力,尤其是青少年期的暴力行为(Brennan P A. Biosocial risk factors and juvenile violence. Federal Probation,1999,63<2>:58-60)。
最后,在探讨家庭因素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时引入中介变量,考察其如何在前两者之间起中介作用,如青少年认知过程在教养方式和青少年犯罪之间起中介作用。
以往的研究中也存在如下不足,有待改进:
第一,女性被试缺乏。大多数研究仅考察了男性罪犯,如前面所提及的许多研究结论只限于男性被试。
第二,对单亲家庭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单亲母亲的家庭,而对单亲父亲家庭的研究因样本量太少而被舍弃。现在由父亲抚养孩子的单亲家庭逐渐增多,因此研究单亲父亲的家庭很有必要。
第三,虽然在父母相互作用论的理论指导下父亲的作用被越来越多研究者所重视,也有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父亲与母亲对青少年的影响是不同的,但在具体的研究中仍未受到应有的关注。因此应更多地关注父母对青少年影响的特定性别效应。
第四,以往研究多着重探讨父母离婚后青少年犯罪的情况,很少对离婚前后的家庭变化或功能进行比较,而已有研究表明对青少年犯罪造成影响的家庭因素是离婚前后不良的家庭功能。因此,比较父母离异前后家庭功能的变化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将十分必要。
资料来源:《家庭因素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研究述评》,《心理科学进展》2006年6月14卷3期,作者蒋索、何姗姗、邹泓(北京师范大学发展心理研究所)。
摘编:陈卫东
责编:孙宏艳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