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和校园暴力研究前沿(10):校园安全的立法难点和重点

发表日期:2010-10-19作者:编辑:system出处:

 

我国校园的公共安全问题已成为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而相对滞后的校园安全立法是解决我国校园安全问题的瓶颈之一。在促进高校校园安全立法时,宜将高校校园安全作为社会公共安全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把校园安全立法定位为制定法律,分级分类进行校园安全立法,在明确授予高校校园安全的执法权的同时,应明确学校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建立以预防为主的校园安全工作体系中的责任。

1.校园安全立法难点

校园安全立法虽然呼声甚高,但至今尚未出台。即使从已见诸报刊的《校园安全法》草案的一些文字分析,也还存在不少问题。可见校园安全立法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校园安全立法究竟难在何处呢?

1)《校园安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公共安全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隶属于政府的各级公安部门是负责公共安全的行政执法部门。而职业安全卫生则属于社会法调整的范围,隶属于政府的各级卫生、劳动、人事等部门则是负责职业安全卫生的行政执法部门。从纵向上看,校园安全法的上位法究竟应该如何定位?既涉及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校园安全行政执法权的认定问题及学校的法律地位问题,还涉及我国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改革中政事分开等原则的实现问题。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只有明确了《校园安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理顺了《校园安全法》在我国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改革中的事权关系,《校园安全法》的出台才具有合法性。

2)《校园安全法》的调整对象及范围。《校园安全法》的调整对象及范围主要涉及学校界定、校园安全相对人界定、校园界定等等。在我国数量庞大、五花八门的各级各类学校中,要简明扼要地明确界定校园安全的调整对象及范围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仅以和校园安全关系最密切也最为社会关注的学校和学生的界定而言,既涉及到高等、中等、初等各级学校的学生的法律责任能力和相关的学校的法律责任问题,又涉及各类不同办学性质的学校(如国家、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如何明确校园安全的行政管理权的问题,还涉及各级各类学校中校园安全的行政管理权的具体实现方式问题。

3)《校园安全法》的调整方式及执法权限。校园安全涉及民事、行政法、社会法甚至刑事的范围,目前的现状往往是多头分管、多头都管,实际上难于落实甚至多头难管、多头不管。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是校园安全的执法主体不明确;二是实际上作为校园管理者的学校这个事业法人在校园安全的执法权限不明确。因此,首先必须明确和强化校园安全法的执法主体,但由于校园安全执法主体工作对象和性质的特殊性和多样性,不仅涉及学校法人地位和校园安全法的执法主体的关系问题,而且涉及校园安全法的调整构架和社会公共安全体系的关系问题。

2.当前校园安全立法的着眼点

面对我国各级各类学校校园安全的实际, 深化对校园安全立法的认识,分级分类进行校园安全立法,突出校园安全工作中的重点,结合我国和国际校园安全工作的实际经验,勇于校园安全立法的探索和创新,并在校园安全的工作实践中不断完善校园安全立法。以国家办的高校为例,当前校园安全立法应该而且可以做以下工作:

1)深化对国家举办的高校的校园安全立法的认识。学校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校园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的组成部分。

2)研究并确定《校园安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针对国家举办的高校的《校园安全法》,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进行法律解释的形式明确其地位和性质。《校园安全法》在横向上,可明确属于行政法的性质;在纵向上,《校园安全法》的上位法可定位为《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上位法是《教育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进行的法律解释。

3)研究并确定《校园安全法》的调整对象及范围学校可先界定为国家举办的高校;校园安全相对人可界定为学校法人和师生员工及其他有关的相对人;其中学生可先界定为具有完全法律责任能力的成年大学生;由于校园安全往往涉及校园周边,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1年开展中小学“校园安全”主体教育活动的通知》精神,校园安全可界定为“校内安全、校门外附近治安秩序与交通安全,以及校园周边安全

4)研究并确定《校园安全法》的执法权限及调整方式国家举办的高校是国有事业单位,学校的法人代表(即校长)是由省级以上的政府任命的。因此,可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进行的法律解释,在《校园安全法》中明确授权国家举办的高校具有校园安全的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管理权(含治安管理执法权)。

因此,《校园安全法》在明确授予高校校园安全的执法权的同时,应明确学校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建立以预防为主的校园安全工作体系中的责任。

 

(资料来源:叶燎原的《安全校园立法的几点思考》一文,载《思想战线》2006年第6期)

摘编:郭开元

责编:陈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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