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不良行为研究(2):青少年严重不良行为的概念和范围

发表日期:2011-10-29作者:编辑:system出处:

 

在我国,青少年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具体包括9种行为:(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主要规定了下列9 种严重不良行为:

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这主要是指纠集3 人以上结成团伙在公共场所故意起哄、强要硬夺,无理取闹,扰乱了治安的情况。主要是针对组织者,对于一般参加,或者受胁迫、威胁等参加的,不视为本条规定的应当采取本章规定的措施进行矫治的严重不良行为。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管制刀具是指公安机关明文规定进行管制,禁止随身携带的刀具,如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未成年人携带管制刀具出入学校、公共场所,带来了潜在的不安定因素,对于经过2次以上的教育劝阻仍然携带的,应当视为严重不良行为。

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这主要是包括两种行为。殴打他人致伤害后果,或者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强拿、硬要财物,次数已达3次以上,但是尚不够追究其刑事责任。

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这里所称的“传播”是指通过播放、出租、出借、承运、邮寄等方式致使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物品流传的行为。这里所称的“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籍、刊物、杂志以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等物品。

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这里所指的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均为主动行为,并不包括被强迫的情况。

6)多次偷窃。这主要是针对未满16 周岁未成年人而言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偷窃公款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如果已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多次偷窃”就应当按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规定的“多次”是指3 次以上,既包括由于偷窃行为被抓获后,再次偷窃的,也包括由于偷窃被抓获后发现其之前已多次偷窃的。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这里所说的“参与赌博”是指直接参与赌博的场合之中,以金钱或者其他具有价值的物品为注比输赢。这里主要是指主动作为的行为,并不包括被强迫参加赌博的情况。本项规定的“屡教不改”是指经过3 次以上的教育仍不改正的情况。

8)吸食、注射毒品。根据刑法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包括传统毒品,也包括新型毒品。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一个概括规定,主要是指对前8 项没有包括,而且又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编写:郭开元

责编:王富百慧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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