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不良行为研究(1):不良行为的概念和范围

发表日期:2012-06-20作者:编辑:system出处: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不良行为”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界定。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关于不良行为的种类具体包括以下9项内容:

1)旷课、夜不归宿。所谓旷课,是指学生不请假而缺课,是逃避学校管理和教育的一种行为;所谓夜不归宿,是指未经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而在外过夜,是逃避监护的一种行为。未成年人逃避学校的管理、教育和逃避监护,其实施其他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行为本身在性质上也是比较严重的,因此必须予以足够重视,防微杜渐。

2)携带管制刀具。携带管制刀具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谓“管制刀具”,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限定特定人员配置,用于特定范围和特定用途,禁止民间私自生产、运输、贩卖、购买、持有的刀具。根据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管制刀具主要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刀和三棱尖刀等。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这里所说的“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是指情节比较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包括因不满14 周岁而不予处罚的行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这里所说的“强行”,是指采取各种手段对他人进行强制,使其不得不向索要人提供财物,包括使用暴力、胁迫、抢夺、敲诈等手段。对于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在认定时要注意其与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或者使用其他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状态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是指因为行为人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情节显著轻微或者其他原因尚不构成这三种犯罪的行为。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这两种行为也是指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包括因为年龄、数额等原因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包括偷拿、故意毁坏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不按犯罪处理的行为。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这里规定的“色情、淫秽”范围比较宽,凡是含有性欲、性行为等内容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未成年人都不得观看或者收听。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各方面尚处于成长阶段,思想、情绪也不稳定,社会上的一些场所如果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一些不良的影响,因此本项作了这样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由法律或者法规确定。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编写: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副所长,博士)

责任编辑:陈卫东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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