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是联邦制国家,分为6个州和2个地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针对儿童的主要立法有:《1987年儿童法》)和《1997年少年罪犯法》。《少年罪犯法》的实施是20世纪澳大利亚少年司法重大的发展。它建立了一个在可能的情况下,用警告、训诫和司法会议的方式,将少年罪犯从正式的司法程序中转移的方案。
根据澳大利亚《刑事诉讼法》第6节规定,在法律面前,儿童享有和成人平等的权利和自由。在做出影响他们的决定的过程中,他们有权参与并发表意见;儿童应为他们的行为承担责任,但鉴于他们的依赖性和尚未成熟,他们需要指导和帮助;对儿童犯罪判处的惩罚不应大于对犯同样罪行的成人的惩罚,并且可取的是,犯罪儿童为其行为负责,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其行为做出赔偿。
澳大利亚《少年罪犯法》第7节和第8节规定的主要原则,确保对被指控犯罪的儿童处以最低限制形式的制裁;被指控犯罪的儿童有权被告知获得法律咨询的权利,并且有机会得到咨询;若存在处理该事件的适当替代方法,不对儿童提起刑事诉讼;认为家长对儿童发展负有主要责任,包括在司法程序中,并且对可能被卷入的犯罪,取得的进展,对其采取的行动,受害者有知情权。
注:摘编自马克·玛瑞恩的《澳大利亚少年司法系统和新南威尔士州少年司法的新趋势》,原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9年第4期。
摘编:郭开元
责编:陈 晨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