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宽严相济”是指针对不同的犯罪或犯罪人,将从宽或从严的刑事策略与具体案件的处理结合起来,做到宽严结合、宽严适度。其中的“宽”主要体现为非犯罪化、非监禁化和非司法化(陈兴良:《什么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载2006年11月28日《光明日报》)。因此,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具体适用主要体现为对未成年犯罪人处罚的非犯罪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详言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定罪量刑上坚持从宽处罚原则,实现非犯罪化和轻刑化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犯罪的定罪方面采取“宽容”态度,体现了非犯罪化。其中,我国刑法第14条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为区分罪与非罪提供了标准。另外,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非犯罪化。例如,2006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七条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罪犯采取处宽处罚的原则,趋于轻刑化。在具体量刑时,根据未成年人的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决定对其适用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其中,我国刑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2006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2.在诉讼程序上实行特殊保护原则,实现教育和感化
在我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以实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和感化。1995年公安部颁布了《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对办理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进行了特殊的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讯问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2006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规定了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程序,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结合社会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和个性特点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和进行针对性教育,有些检察机关进行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适当放宽对未成年嫌疑人不起诉的条件,实行暂缓起诉制度,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实施“污点封存”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影响未成年人将来的升学和就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对未成年案件的审判程序,设立少年法庭,配备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的法官,诉讼程序、诉讼规则和法庭设置等方面较为灵活,寓教于审,对犯罪事实简单、清楚的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圆桌审判”,凸显对未成年人的人性关怀,尽力避免和减少审判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产生的消极影响。
3.在量刑上扩大非监禁刑和缓刑的适用范围,实现非监禁化
在当今世界,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处罚非监禁化、非刑罚化已经成为刑罚文明、进步的标志,我国也在积极探索针对未成年罪犯的非监禁化的刑罚适用和执行措施。这主要表现在对未成年罪犯增加缓刑和免刑的适用范围。其中,司法解释规定了对未成年罪犯应当适用缓刑的情形。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另外,司法解释规定了对未成年罪犯应当免刑的情形。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总之,对未成年罪犯增加适用缓刑或免刑,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短期自由刑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影响。
4.在行刑处遇上实行分管分押制度和社会帮教等措施,实现教育和挽救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采取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的办法,避免交叉感染。刑罚执行机关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罪犯,采取与服刑的成年罪犯分别关押、管理的办法进行关押,避免成年罪犯对未成年罪犯的影响。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进行义务教育。在刑罚执行期间,采取多种形式的社会帮教措施,教育犯罪的未成年人,使其认罪伏法,积极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对于解除羁押或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当地政府和社区积极采取措施,帮助其复学、升学和就业,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通过以上措施,实现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
撰稿: 郭开元
摘编、责编:孙宏艳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