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综合治理”是防控犯罪的总方略,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也应遵循这一政策。在实践中,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刑事政策。这一刑事政策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1979年党中央的文件中提出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根据实践经验,在1981年经党中央批准的《第八次全国劳动会议纪要》中提出,对青少年犯,要像父母对待患传染病的孩子、医生对待病人、老师对待犯错误的学生那样,做耐心细致的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1982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明确规定:“必须坚决实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着眼于挽救。”1992年1月1日生效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至此,这一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杨春洗主编《刑事政策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94页)。1999年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并且为此原则充入了新的功能。
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是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其涵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是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的追究要把教育放在第一位,通过教育使犯罪的未成年人认识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通过相应的教育改造和心理矫治等,破除犯罪心理,成为守法公民。其中,所谓教育,是指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树立法制观念。这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在办案过程中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其次,坚持惩罚为辅的原则,是指在坚持教育为主的同时,必须辅以必要的惩罚手段,使犯罪的未成年人受到一定的处罚,感受到犯罪的法律后果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惩罚的目的是为了使未成年犯罪人吸取教训,改过自新,通过必要的惩罚促使其提高法制观念,进行再社会化。其中,惩罚措施包括刑罚和非刑罚措施。惩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教育和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
再次,教育与惩罚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教育是目的,惩罚是手段,惩罚是为教育服务的。教育和惩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感化和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其中,“感化”是指关心、帮助、感染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使其认识到自己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挽救”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政策所进行的促使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认罪伏法、重新做人的各项工作。
总之,以必要的惩罚为手段通过教育来感化和挽救未成年犯罪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的核心内容。
撰稿: 郭开元
摘编、责编:孙宏艳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