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中,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律的灵魂。我国基于不同时期的犯罪态势所采取的刑事政策,彰显了法律的价值理念和对犯罪控制的理性认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更折射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对其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在我国,刑事政策的思想古已有之,如古代的“取精用宏,刑期于无刑”的思想和“慎刑”的思想。现代意义上的刑事政策一词起源于西方。在西方刑法学理论中,最早使用刑事政策这一术语的是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Feuerbach)1803年在其所著的刑法教科书中提出(谢望原、卢建平等:《中国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随着犯罪原因和刑罚目的理论研究的逐渐深入,刑事政策的研究日臻成熟。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刑事政策的用语,将其内容纳入犯罪学(criminology)的研究中。
从语义学的角度说,所谓政策,是指达到一定目的所采取的手段或策略。由此概念可知,政策涉及手段与合目的性之间的关系。所谓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基于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以保障自由、维持秩序、实现正义的目的而制定、实施的准则、策略、方针、计划以及具体措施的总称(曲新久:《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0页)。从属性上说,刑事政策是一种权力性的公共政策,是对已然、未然的犯罪行为的理性反映,其不仅强调基于犯罪行为对犯罪人的惩罚,更强调对犯罪的预防和犯罪人重返社会,从而实现社会政策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刑法适用的最佳社会效果。
刑事政策从纵向层次结构的角度,可以分为基本的刑事政策和具体的刑事政策。基本的刑事政策是国家和社会对犯罪的反应的全局或者某一基本方面具有主导作用的刑事政策。具体的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和社会整体对犯罪的反应的某一具体活动领域、阶段、环节或者方面起导向、调节作用的刑事政策。具体的刑事政策的针对性较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属于具体的刑事政策,是国家和社会为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基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所采取的策略、方针和具体措施的总称。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是指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参见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由于未成年犯罪人是一个特殊的犯罪群体,在惩罚的基础上对其实行特殊保护的原则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和温情。
撰稿: 郭开元
摘编、责编:孙宏艳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