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一步明确缓刑的适用条件和对象
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未成年犯缓刑的适用条件和对象,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通过法律规定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标准,明确规定未成年犯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应具体包括:过失犯罪的;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的;从犯、协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的;赔偿被害者的损失等。
2.完善缓刑适用的程序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完善缓刑适用决定权的规定,扩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可否适用缓刑的发言权,增加家长、社区等对未成年缓刑的社会参与,制定适用缓刑的程序规范,设置缓刑听证程序,从而增强缓刑适用的公正性(阮方民:《对改进我国缓刑制度的两点思考》,载《法学》2000年第10期)。
3.规定合理的缓刑考验期
缓刑的目的在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法律应规定一个考验期限,促使犯罪分子改过自新。这个期限的确定,考验期的确定既要体现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又要促进犯罪分子改造的积极性,期限的长短要适中、注重实效。借鉴国外法律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确定合理的缓刑考验期,从而达到改造和教育犯罪分子的目的。
4.完善缓刑的考察内容
借鉴国外的缓刑考察制度,完善缓刑考察的内容,一方面要通过立法使考验监督的内容更全面、具体,诸如禁止缓刑犯进入某些场所;必须接受戒酒、戒毒等治疗措施;必须支付判决中确定的损害赔偿,自觉交纳罚金;保持善良的品性不得行为不良的人交往;参与社区公共服务等。另一方面确定考察的内容包括监督管理、必要救助和保护措施。法律应当明确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的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缓刑犯的考察和监督,并积极创造条件为缓刑犯分配适当的工作,保护缓刑犯在考验期内的合法利益,为其生活、学习、就业提供条件,从而使缓刑考察落到实处。
5.借鉴国外的缓刑官制度,实行专门的缓刑考察负责人制度
对缓刑犯的考察是一项费时费力的工作,特别是在考察机构的事务繁忙,犯罪分子所在单位不能配合帮助的情况下,对缓刑犯的考察工作显得难以进行。因此,针对缓刑犯考察难的问题,可以借鉴国外的缓刑官制度,实行专门的监督考察负责人制度。该专职考察负责人可以从社会上挑选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撰稿: 郭开元
摘编、责编:陈晨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