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缓刑考验期设置的目的
缓刑考验期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缓刑的考验期,是缓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立考验期的目的,在于考察被判缓刑的人是否接受改造、以使缓刑制度发挥积极的效用。法院在宣告缓刑的同时,应当确定适当的考验期。确定缓刑考验期长短的基本原则应当是既能鼓励缓刑犯改造的积极性,又能满足对其进行教育和考察的需要。缓刑考验期的设置也是保护未成年犯的重要举措。
2.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考验期
我国《刑法》第73条规定了缓刑的考验期限,拘役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个月;有期徒刑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考验期满,如果缓刑未成年犯没有再犯新罪,则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则撤销缓刑,按照刑法规定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在实践中,一部分未成年犯恶习难改,拒绝接受监督教育,经常违反法律和纪律,但是情节又不严重,未构成犯罪。对此,除了对他们进行批评、训诫外,并没有更为有效的处理措施,无法体现出缓刑犯改造表现好坏的区别对待。因此,对缓刑考验期限应灵活掌握,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缩减或延长。
缓刑执行要求有一定的考验期限,它表明缓刑的开始和结束。当缓刑考验期限届满,缓刑未成年犯未犯新罪或者未发生违反规定的事项时,宣告缓刑结束,并发生刑罚消灭的法律效果。另外,考验期限是对缓刑未成年犯的保护,如果没有缓刑考验期的规定,未成年犯可能会随时受到执行原判刑罚的威胁。对少年缓刑考验期限的规定,既不能在立法上毫无限制,完全由法官裁量,也不能由立法绝对确定。一般来说,规定缓刑考验期间的上下限,是比较合理的。这样,既可以防止缓刑考验期确定的过分僵化,导致所有犯罪适用同样的考验期限,也可以避免考验期确定的过分灵活,损害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未成年犯缓刑的考察机关
我国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根据此规定,缓刑的考察机关是公安机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对公安机关的缓刑考察工作予以配合。缓刑制度体现了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司法路线。
4.未成年犯缓刑考察的内容
所谓考察,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观察、教育,帮助其改过自新。缓刑考察的内容,就是考察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是否具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即是否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这里说的“再犯新罪”与“被发现漏罪”,不受犯罪性质的限制,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既包括同种罪,也包括不同种罪;既可以是较重的罪,也可以是较轻的罪;也不受所犯之罪或被发现漏罪应当判处的刑种、刑期的限制。
根据刑法第75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未成年犯缓刑考察的内容主要是被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犯在考验期内应遵守的事项。我国未成年缓刑犯在考验期内应遵守事项的规定,应根据少年的特点,从考察教育的实际需要出发,既要使考察工作易于执行,又要有利于保全未成年犯积极改恶从新,防止重新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对少年法庭的回访考察、帮助缓刑少年犯解决就学、就业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撰稿: 郭开元
摘编、责编:陈晨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