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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缓刑制度研究(5):未成年犯缓刑的适用条件

发表日期:2009-04-14作者:编辑:system出处:

 

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未成年犯缓刑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

缓刑的特点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这就决定了其适用的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的犯罪分子。对于罪行较严重、主观恶性较大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另外,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于管制属于限制自由刑,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仅限制其一定自由,故没有适用缓刑的必要。对于单处附加刑的犯罪人也不适用缓刑。如果一人触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适用缓刑。刑法规定这一条件是基于刑期的长短与罪行的轻重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从保护法益和预防犯罪的角度考虑,缓刑只能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人(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67页)。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的实质性条件。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犯罪情节恶劣,没有悔罪表现,不予关押可能会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只有确认犯罪分子留在社会上不致再危害社会,才能适用缓刑。至于如何确认犯罪分子不致再危害社会,应着重从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两个方面予以判断:

1)犯罪情节的轻重。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情节是一个综合概念,既包括案中情节,也包括案后情节。这主要是从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加以考察。所谓犯罪动机是激励和维持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和意志倾向。犯罪动机是直接故意的源泉,规定着直接故意的指向。犯罪动机不仅激起犯罪故意,产生犯罪目的,而且支持直接故意,发动并维护犯罪行为,包含着实现危害结果的内在根据和强烈愿望。犯罪动机决定于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对于行为人的意义,反映着满足行为人不当需要的利益和好恶。犯罪动机是决定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3页)。如果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卑鄙,犯罪手段恶劣,危害后果严重,就不适用缓刑。因此,犯罪情节的轻重应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两个方面予以评价和判断。

2)犯罪人是否有悔罪表现。悔罪表现是指犯罪后悔恨自己罪行的表现,是犯罪人主观恶性大小的表现和标志,这主要是从犯罪后是否真诚认罪悔过,是否如实坦白交待自己的全部罪行,是否积极退赃,是否检举揭发同伙的罪行等加以考察,衡量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的大小。对于悔罪态度好,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分子,才可以适用缓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在刑法理论中,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期限之内再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和第66条的规定,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一般累犯,又称为普通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特别累犯,是指前罪与后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的累犯。按照刑法典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即构成特别累犯。累犯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无视受刑的体验而再次犯罪,说明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难以改造,对其适用缓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对累犯不适用缓刑。

4.未成年犯应当判处缓刑的情形

在当今世界,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处罚非监禁化、非刑罚化已经成为刑罚文明、进步的标志,我国也在积极探索针对未成年罪犯的非监禁化的刑罚适用和执行措施。这主要表现在对未成年罪犯增加缓刑和免刑的适用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1)初次犯罪;(2)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具备监护、帮教条件。这体现了未成年罪犯与成年罪犯在缓刑适用条件方面的不同,体现了对未成年罪犯的特殊保护。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缓刑。

撰稿: 郭开元

摘编、责编:陈晨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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