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制度作为现代社会预防和控制犯罪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接受,然而,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社区矫正的内容不同。
在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内容包括:(1)社区服役,即判处罪犯在一个非赢利性、靠税收维持的机构里,以一个限定的时间作为其行刑的选择或条件,从事规定数量时间的无偿的劳动或服务(大卫·E·杜菲:《美国矫正政策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1页),社区服役强调的是在矫正的模式下对罪犯的惩罚。(2)家庭监禁,即命令罪犯在一天的特定时间内不能离开其居住的家的矫正方法。(3)恢复性司法,即主要适用于少年犯罪,是以犯罪人与被害人双方的自愿和解为前提,以道歉、社区服务为主要承担责任方式。社会服务是通过让犯罪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在社区内强化“犯罪是要付出代价的”观念,同时让犯罪人通过社区服务和自己的建设性行为重新取得社区成员的信任,使其重新融入社区中,进行再社会化。
在英国,社区矫正的内容主要包括:(1)社区恢复令,即建立监督官与罪犯的会见制度,对犯罪人进行教育改造;(2)社区惩罚令,即要求罪犯在社区内提供无偿劳动;(3)毒品治疗与检测令;(4)宵禁令,即限制罪犯在家中;(5)排除令,即禁止罪犯在一定期限内出入特定的场所或区域。
日本的犯罪者矫正处遇制度包括缓刑、假释和罪犯释后安置。
我国的香港地区的社区处分主要是采用社会服务令(community service order),法庭可做出命令,规定罪犯在命令有效期内进行无薪工作(张鸿巍:《少年司法通论》,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31页)。
我国在借鉴和吸收国(境)外社区处分的经验的基础上,对社区矫正开展试点工作。概括地说,我国现阶段,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内容主要包括:管制,假释,宣告缓刑,被判处罚金或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另外,有些地区还建立了社区服务令制度,其中广东省广州市将社区服务令的鉴发对象细化为三类:被处以暂缓判决、处于考验期的未成年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少年犯;定罪免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张鸿巍:《少年司法通论》,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31页)。
撰稿:郭开元
摘编、责编:陈晨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