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环境是影响少年儿童心理和行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国内外研究资料表明,儿童早期生活经验深刻地影响着其一生的发展,通过父母的教养行为,把社会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态度体系及社会道德规范传递给儿童,并由此构成了儿童社会化的具体内容和目标。犯罪学的研究中,家庭环境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也多有论述。一般将犯罪青少年的家庭环境描述为溺爱型,粗暴型,残缺型等。但随着社会发展,家庭结构和功能发生了很大变化,以往的归类并不能解释所有的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原因,如许多家庭收入状况良好、父母文化程度较高而孩子最终却走上了犯罪道路,这与以往论述并不相符。因此,探讨新世纪家庭环境的特点对青少年身心的影响,对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预防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具有普遍意义。
随着中国城市化、工业化时代的到来,中国的社会形态发生了重大转折,家庭变迁速度也同时加快,家庭环境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家庭规模日渐小型化,核心家庭增多
在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下,城镇居民中三口之家已非常普遍。传统的以父子关系为中轴的大家庭已变为以孩子为中心的三角形家庭结构。家庭结构的小型化,使父母能够优生优育,能够更多地满足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
2.家庭教养方式倾向于宽容民主,但仍有专制的一面。
美国著名女心理学家鲍姆林特提出了颇有影响的三种父母抚养方式,即权威型、宽容型和专制型。按照她的解释,权威型的父母认为自己在孩子心目中应该有权威。但这种权威来自父母对孩子的理解和尊重,来自他们与孩子的经常交流及对子女的帮助;宽容型的父母很少向孩子提出要求,他们给孩子最大的行动自由,把尊重孩子的个人意愿放在首位,甚至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专制型父母则要求孩子绝对地服从自己,希望子女按照他们为其设计的发展蓝图去成长,希望对孩子的所有行为都加以保护监督。他们与子女之间是一种“管”与“被管”的关系,因此,两代人之间的沟通是不容易的,往往不能向孩子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
按照她的分类,中国传统的家庭教养方式是介于权威型和专制型之间,更倾向于专制型,因为传统上认为家长是非常有尊严、有权威的。而现代的家庭教养方式应介于专制型与宽容型之间,倾向于宽容型。原因可从以下三方面加以解释:
(1)家长的权威已大为削弱。由于我国民主化的不断发展,传统的等级制已经动摇,人们平等意识不断觉醒,加上父母一般受过教育,因此对待孩子更加理性,也更为宽容。另外随着资讯业的发展,身处信息时代的儿童获取知识的渠道增多,他们有可能在儿童时代就拥有父母所不知道的见识。由于见多识广,他们在儿童时期已不再总是以父母为楷模,在他们眼里,父母已不再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最后,在这个社会剧烈转变的过程中,身为父母也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他们的认识也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这一方面削弱了自己的权威,另一方面更加倾向于对孩子宽容放任。“我们不知道应给孩子全新的观念,让他们能适应现有的社会环境。最终的结果也许是一个矛盾的大杂烩,我们因事而异地一会儿让他们学会竞争,不要落在别人后面,一会儿又让他们不要太争强好胜,以免枪打出头鸟;我们一会儿要求他们独立自主,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一会儿又要求他们遇事讲究策略,千万不要得罪人;在论及做人时我们要求他们不要太圆滑,可论及做事时我们又希望他们精明、老道、不吃亏……”这段话表明了当今父母相当普遍的矛盾教子方式。
(2)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使父母对于孩子的物质需求态度倾向于放任。 由于现代社会物质资料已极大丰富,加上只有一个孩子负担相对较轻,因此父母视孩子为中心,有求必应,竭力为孩子提供一个舒适安逸的生活环境。而"四二一"型家庭中,祖父(母)对孩子的宠爱更是加重了这一倾向。
(3)现代社会的激烈竞争,使父母对子女仍保留专制的一面。 父母对子女专制的一面主要表现在“望子成龙”上。“不甘平庸”是父母对孩子的学习表现出近乎“疯狂”的财力和精力投放的重要心理因素。父母的期望值越高,对孩子要求也越发严格和苛刻。以“为孩子好”的借口,对孩子过多干预、过分保护。而社会的激烈竞争是父母的内心动因。当前就业难、下岗冲击着每一位父母,为了自己的孩子将来能够生活得好一些,父母使出浑身解数。事实上,这样做已或多或少地剥夺了孩子的某些自由和权利。
3.家庭的情感支持系统作用减弱
独生子女家庭将没有兄弟姐妹关系,这与传统的多子女家庭相比,孩子的情感支持系统是不一样的。在多子女家庭中,孩子遇到问题不愿和父母说时,往往可能通过兄弟姐妹来解决,在大家庭还可能通过祖辈、叔辈来解决,有许多中间层次。今天的独生子女在遇到问题时,则缺乏这种情感支持系统,家庭环境使孩子在较早年龄就要学会精神上的独立。此外,在多子女家庭中,个人不只受到父母的关爱,而且还应当关爱自己的弟妹,就会产生一种爱人和被爱的相互统一的自我意识。而独生子女家庭使孩子有更多的个人主义色彩,而少一些集体主义色彩。孩子往往寻找家庭外的情感支持。克服孤独感是独生子女面临的最大难题。
资料来源:《家庭环境与预防青少年犯罪》,作者史朝霞(北京大学法学院),摘自《青少年犯罪研究》,有删改。
摘编:陈云凡
责编:孙宏艳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