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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子女研究(5):加强服刑人员子女监管的思考

发表日期:2009-08-19作者:编辑:system出处: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希望和未来,如何加强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和管理,就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的课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历史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特别是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或双方都被判刑后,对未成年子女加强监护管理教育,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监护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以保障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是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改革与发展,新的情况、新的问题不断出现。一些原有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在实践中暴露出不少问题,监护形同虚设,没有真正得到具体的落实。对服刑人员子女的监护教育管理更为突出,一是过分倚重亲属监护,二是街道社区、村社组织监护人不到位,三是民政救济制度不完善。四是对监护行为没有有效的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致使服刑人员子女违法犯罪、离家出走、辍学、流浪乞讨现象增多,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权利实现及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产生了一定的危害,不利于对未成人子女的监护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

父母犯罪服刑,子女是无辜的,父辈的罪责不应该由孩子来承担,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得到充分的保护,他们在生活、就学方面遇到的困难,我们应给予更多的关怀和帮助。目前服刑人员子女主要有这些问题:一、由于父母一方或双方被判刑后,家庭生活失去了主要依靠,失去了主要生活来源,其子女生活贫困,无钱上学。二、由于父母一方或双方被判刑后,其家庭往往会出现解体。子女失管失教,离家出走,违法犯罪的情况也很突出。三、容易受人欺负,被人歧视,社会偏见大。一些服刑人员子女被同学看不起,邻居家长不准孩子同他们交往,使他们心灵上受到压抑。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对他们进行侵害。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被强奸也时有发生。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往往要承受因父母犯罪所带来的压力和痛苦,他们更需要社会的关爱。因此我们一方面应当加强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与管理,另一方面应当加大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力度。

1)学校应该把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纳入关爱留守学生的范围,给予他们特殊的教育和关爱。对失学的要尽可能地让他们复学。对生活困难的除了给予两免以外,还要给予生活补助。教育部门应把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就学问题纳入工作日程,加强监督检查。

2)公、检、法、司机关在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时,一定要了解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分子家庭有无未成年子女。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一定要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宣布有罪判决时,应当关注犯罪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对没有监护人的,应指定有监护能力和资格的亲友代为监护。同时尽量避免未成年无人照管的情况发生,能够适用缓刑的尽量适用,这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3)民政部门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其监护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应代表国家履行监护职责。对生活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服刑人员家庭,应纳入低保,解决好他们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医疗问题,对没有监护人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要给予救助和保护。

4)街道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对服刑人员未成年人子女进行监护。针对他们生活上存在的困难,动员社会力量予以帮助,使他们思想进步、学习努力、生活安全。街道、乡镇的党政领导要把教育帮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纳入工作日程,加强检查督促。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是全社会应当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做好他们的监护教育管理工作,保护其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对于社会文明进步,对于社会稳定,对于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资料来源:《加强服刑人员子女监管的思考》,作者辜健生(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编:陈云凡

责编:孙宏艳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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