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的年龄是不可逆的,流动儿童正处于学龄阶段,如果不接受良好的教育,不但会阻碍他们融入城市获得生存和发展的能力,而且会影响国家和民族未来的竞争力。因此,解决流动儿童的教育问题,本质上是解决流动人口的发展能力问题。
1.消除户籍制度对流动儿童的不利影响
流入地政府要转变观念,打破现行以户口为依据的户籍管理体制,建立以常住人口、 现居住人口为依据的管理体制,将非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纳入其日常管理与服务范围。流动儿童教育问题的出现,是与长期实行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密切相关的。户籍制度将城市儿童与农村儿童割裂开来,让城乡儿童在不同的制度中获取不均等的教育资源。改革开放后,农村适龄儿童不断向城市地区流动,但不少城市公办学校以种种理由拒收或少收流动儿童入学;有的地方政府则指定部分学校招收流动儿童,而其他学校,特别是教育资源优质的学校则不招收流动儿童;有的接受流动儿童的公办学校则将这些孩子单独分班,不与当地学生同班学习。这是对流动儿童的一种“隔离”和歧视的做法,严重阻碍了流动儿童教育问题的解决,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要消除户籍制度对流动儿童的不利影响,使流动儿童真正享受到平等的教育权利。
2.实行城市暂住人口16岁以下少年儿童的登记制度
一直以来,公安部门只对16周岁至48周岁的外来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而对16周岁以下的流动儿童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没有做出要求,导致16周岁以下的流动儿童未纳入流入城市人口登记和管理体系,不能享受到与户籍儿童相同的社会服务。因此,有必要实行城市暂住人口16岁以下少年儿童的登记制度。
3.出台相关法规,明确义务教育责任
尽快制定和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流动人口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在义务教育方面承担的职责,以法律的形式让城市政府和学生居住地政府承担起义务教育阶段儿童的教育责任,并从财政和各项配套政策上保证城市政府能承担起这样的法律责任,制定流动人口子女在城市的就学制度,保证所有适龄少年儿童基本能接受9年义务教育。
4.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提高流入地接收流动儿童入学的能力
在我国现行义务教育体制下,适龄少年儿童在户口所在地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所需教育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筹措,当地政府只对本地学龄少年儿童的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负责。这种现状不利于基础教育的义务性、公平性、完整性的原则的实现。因此,要改进学校的预算管理,坚持流入地政府承担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经费,同时,中央财政要承担起对义务教育经费统筹和调配的责任,加大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缩小我国地方义务教育投资水平的差异。实行按实际在校生人数拨付经费的办法,这不仅可以提高经费使用效率,还可以鼓励公办学校充分挖掘潜力,增强接收能力。继续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对流动儿童教育的捐助。
加强对打工子弟学校的管理和教育经费的支持,挖掘民办学校教育资源。进一步完善支持民办学校发展的政策,把民办学校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打工子女学校,要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加强管理,保证师资力量和教育质量。对经批准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当地政府应当按学生人数拨付义务教育经费,并对教师工资给予补贴,目的是挖掘打工子弟学校和民办学校的教育资源,减轻公立学校的压力。
5.改革学籍管理方式,方便流动儿童入学转学
建立健全流动儿童在居住地所在学区入学的管理和保障措施。适应流动儿童流动性强的特点,建立更加灵活的学籍管理制度和接纳学生入学的办法。加快建立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实现中小学校学生课业、学籍等基本信息共享,为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管理和入学转学提供便利。
6.注重流动儿童的家庭教育
各级政府和教育机构要指导流动儿童的父母提高自身素质,鼓励他们尽量抽出时间,与孩子进行亲情交流,并用健康正确的价值观影响孩子,要特别重视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有条件的学校和社区可以为流动儿童的父母成立家长学校,有针对性地帮助家长掌握正确的教育方法。
7.将流动儿童纳入社区管理
大中城市的社区是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的生活平台,有效的社区管理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管理的主要形式之一。因此,在社区人口管理中要淡化、消除当地和外来两种人群的户籍区别,将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纳入社区管理体制。要充分发挥社区的功能,开展有效的社会文化活动,促使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和当地居民交往、互动,培养群体意识,增强社区凝聚力,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这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有重要的作用。
8.关注流动儿童心理健康
加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引导流动儿童增进自我了解,正确看待他人,营造和谐的师生关系和宽容的社会环境。通过舆论宣传等手段,减少社会对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的偏见与歧视,增加对他们的接纳与宽容,给予他们与城市少年儿童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9.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应架起全社会关心流动儿童的桥梁
共青团、少先队是青少年的群众性组织,应该成为关心、联系青少年的桥梁。一方面团、队组织要帮助打工子弟学校尽快建立少先队组织,使每一个适龄的流动儿童都能感受到少先队组织的存在和温暖;另一方面又要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使全体少年儿童真正团结起来。
(资料来源: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儿童中心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发布的《中国九城市流动儿童状况调查研究报告》,2003年,北京、武汉、成都、深圳、吉林、咸阳、绍兴、株洲、伊宁;《流动青少年权益保护与违法犯罪预防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1月版)
摘编:陈卫东
责编:陈 晨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