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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法制教育(4):流浪儿童法制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发表日期:2011-02-16作者:编辑:system出处:

 

流浪儿童是指未成年的流浪乞讨人员。流浪儿童不是新出现的,但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步伐的加快,流浪儿童问题日益成为一个令人瞩目的严峻的社会问题,流浪儿童很容易成为犯罪后备军已是不争的事实。流浪儿童心智尚处于发育过程中,在流浪生活中,极易形成不正常的儿童心理和行为,扭曲是非道德观、形成反社会性格,染上多种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有的甚至被社会不良人员利用、引诱、教唆,成为犯罪团伙成员,从事危害社会的活动。可见,流浪儿童的法制教育问题已刻不容缓。

从儿童成长的一般规律来看,“教”和“养”是流浪儿童健康成长的两大基石,流浪儿童的法制教育理应成为“教”的核心。现实中,一方面流浪儿童犯罪状况令人担忧,另一方面由于教育方式与手段的单一与陈旧,我国流浪儿童法制教育现状事实上还处于令人堪忧的局面,一些教育甚至归于徒劳和无效,这就使得流浪儿童的法制教育问题更加凸现。

1)流浪儿童的法制教育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谁承担对流浪儿童的法制教育以及针对流浪儿童的特殊性如何开展法制教育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没有将之纳入工作范畴,理论研究也缺乏此方面的探讨,现有的流浪儿童救护制度重救助轻教育。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具体承担流浪儿童救护工作的流浪儿童救助中心的职责就是给予流浪儿童生活上的暂时救助。

2)流浪儿童法制教育严重缺失,出现了法制教育真空地带:一是部分流浪儿童没有接受法制教育的机会。二是缺少对流浪儿童的后续法制教育。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是一个临时性的救助流浪儿童的机构,福利院一般只收养14 岁以下的孤儿、弃婴(儿)。这样就出现了14 岁至18 岁的大龄流浪儿童和反复流浪儿童两大类流浪儿童无法得到长期有效的法制教育。目前流浪儿童送回家后的法制教育问题无人监督。父母无能力或不尽职责对流浪儿童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时应如何解决,流浪儿童就读的学校是否有义务必须对其进行法制教育以及进行何种程度的法制教育也没有明确。

3)教育模式陈旧,教育职责不清。救助中心对于流浪儿童的救助管理分为三种方式:一是了解求助流浪儿童的基本情况,进行简单的劝说和教育并提供食宿。二是将已查明家庭住址的流浪儿童,根据流浪儿童情形采取资送和护送两种方法使其返回家中。三是将无法查明家庭地址的年龄较小或有残疾的流浪儿童送往福利院。救助中心既没有专职教师也没有兼职教师,教育资源极度匮乏,根本谈不上根据流浪儿童特殊的经历和心理,对流浪儿童法制教育进行深入的探索。显然,目前的社会救助制度和法制教育是脱节的。

4)教育方法片面。对流浪儿童的法制教育往往局限于所有的儿童共看一次电影或共听一次法制课:一是法制教育针对性不强,不分对象实施同一教育方法,也没有将流浪儿童与一般的教育对象加以区分;不分对象实施同一教育内容,重在强调对流浪儿童的监管和违法预防而忽视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没有注意加强对流浪儿童进行自我保护教育。二是没有将法制教育与其他相关教育方式结合起来,如没有将之与心理学、犯罪学等结合起来等。三是法制教育重形式轻实效。因而,如何更深层次地研究流浪儿童法制教育是急迫而有现实意义的。

 

注:摘编自陈博撰写的《流浪儿童法制教育模式新探——基于南宁市流浪儿童现状的调查》,原载《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 年第3 期。

摘编:陈 

责编:陈卫东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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