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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原因研究(1):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发表日期:2011-11-05作者:编辑:system出处:

 

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青少年犯罪被普遍视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有关青少年犯罪的研究也开始兴起。虽然青少年犯罪这一概念已经被广泛使用,但时至今日学界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内涵与外延仍未达成一致,以致学者在论及青少年犯罪时仍需首先对其概念进行界定。

对于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学界早期采取的是狭义说即以刑法为依据来界定青少年犯罪。有学者指出,青少年犯罪是指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定年龄的青少年所实施的危害社会并依法应收刑罚处罚的行为,青少年的年龄是年14周岁到25周岁以下的人。狭义说虽然有其合理性,但其主要是以法律规定来界定“青少年”的年龄范围和“犯罪”的内涵和外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学界逐渐开始采取广义说。有学者认为随着社会生活和科学的发展,青少年犯罪的年龄界限不应只限于刑法的规定,应以生理、心理特征为基础来界定年龄幅度,针对不同年龄段的青少年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同时“犯罪”的外延除了犯罪行为,还应包括违法行为、不良行为(不道德行为,危险行为的信号)等等。虽然青少年犯罪的广义说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同,但这一学说对于青少年年龄的上限和下限未明确做出界定。对于青少年年龄的上限,虽然提出了上限年龄为25岁,但没有明确说明25岁这一年龄段的人群是否包含其中,而对于青少年年龄的下限,则存在0岁、6岁、12岁、14岁四种观点。

近年来,学界开始频繁地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这一更为严谨的法律概念来代替“青少年犯罪”,但“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范围只局限于未成年人,缩小了青少年犯罪的研究范围。因此如何界定“青少年犯罪”这一基本概念仍然是青少年犯罪研究中面临的基础性课题。

 

注:摘编自林惠辰、任飞的《我国青少年犯罪概念浅析》,载《青少年犯罪研究文集(上)》(《青少年犯罪研究》编辑部编),19839月;曹漫之主编的《中国青少年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

摘编:郭开元

责编:陈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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