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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与青少年违法犯罪研究(4):在校学生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发表日期:2011-11-05作者:编辑:system出处:

 

在校学生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外部环境看,首先是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的影响,很多在校学生把穿名牌服装,买高档商品(如手机等)看成一种时髦,享乐欲望的膨胀促使自控能力欠缺的青少年追求畸形消费,特别是一些家庭条件比较差的学生面对同学间生活水平的强烈反差,心理上很受刺激,一旦自我调适不当,就不惜采取违法犯罪的行为来满足物质欲望。其次,“黄、赌、毒”的入侵也是一个重要诱因。当前许多学生为考试而拼搏,生活单调枯燥,厌学情绪骤增,而社会上的“黄、赌、毒”乘虚而入,一些在校学生为了追求一时刺激,盲目地学习和模仿电视、电影、音像制品和文学作品中的犯罪手段和情节。再次是网吧、游戏厅的无序管理。各种迎合青少年好奇娱乐心理的游戏厅、网吧比比皆是,很多在校学生沉迷于网络聊天、网络游戏,无心上学,而由于对上网费以及部分游戏开支的需要,学生往往通过违法手段获得金钱,以至触犯刑律。

从家庭教育看,家庭的不良影响也是在校学生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一些家长对孩子过分溺纵,当孩子犯了小错误的时候,不但不指责其改正,反而宠爱袒护,使孩子养成了自我为中心的思维模式,知错不改,一错再错,最后酿成大祸才后悔莫及。加上现在有些父母,整天忙于工作或生意,无暇顾及孩子,对其在学校的学习、思想、生活等情况疏于了解和掌握,对于孩子在青春期生理和心理上的困扰没有给予及时疏导。特别是农村的留守孩,父母外出打工,他们有困难、困惑不知向谁倾诉,身边无人提醒约束、正确引导,久而久之形成了自暴自弃不良性格,往往是“糊里糊涂”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学校教育失误和管理不善也是在校学生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在我国一些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多数农村中学生在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部分初中辍学)后回家务农,而学校缺乏职业技能教育,回乡就业的学生一般都缺少一技之长,智力劳动的价值又体现不出来,难有作为,导致毕业回村后容易无所事事,而滑向歧途。

某些学校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华而不实。教育行政部门三令五申要求各级学校推行素质教育,但“应试教育”的阴影驱之不散。一些学校为应付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也成立了德育领导小组,针对检查备齐了所需硬软件资料,但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仅做一些开会之类的表面文章,忽视了从学生心灵深处进行品德教育、法制教育的作用。有些教师认为德育和法制课可有可无,因此不认真上课或改上主科课程。有的学校团支部、政教处形同虚设,很少深入到学生中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有时偶尔举办一些活动,内容也十分枯燥,无法达到滋润学生心田的目的,德育的实效性很差。学校对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不够也未能入心、入脑,一旦有偶然性因素诱发,极容易导致违法犯罪。

学校的管理制度不健全、检查督促不得力。在管理方面,一些学校对某些学生的喝酒、抽烟、赌博、报复等行为校方没有给予及时制止。健全制度,严格管理,对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守法习惯有重要的意义。但目前有些学校除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几部规则外,没有结合自己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其他纪律制度。如学生在校一日规范、考勤及请假制度、财产损坏赔偿制度、奖惩制度、考试制度等。学生犯了错无章可循,天长日久,学生因小错不断,养成不良习惯。有些学校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不能进行认真的宣传,执行过程中时紧时松,不能保持制度执行的经常性、连续性,不利于培养学生的良好习惯。

相当多的学校以应试教育为主导、缺乏正确的教育观和人才观。在“教育教学质量等于升入重点中学或重点大学的升学率”这一错误认识的影响下,学校为了多考几个重点中学或重点大学的学生,只注重对优等生的培养,忽视了对大多数学生的教育。忽视了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从而适应社会发展的全面人才观。老师们往往对尖子生生活上关心,学习上开小灶;对中等生、差生则很少过问,甚至存在歧视政策,座位不是在边上就是在最后,平时,有什么脏活、累活总由中、差生代劳;对后进生拉帮结伙、打架斗殴,喝酒滋事、沉迷网络、甚至夜不归宿也无人问津。久而久之,极易使他们积习难改,从而导致走上犯罪道路。在这种教育模式下,影响了多数学生和少数学生之间的关系,也恶化了师生关系,甚至出现学生欺辱学生及老师等恶性事件。

有些学校对学生缺乏人文关怀、教育方法简单粗暴。近年来,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多次重申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甚至早已把它写进教育法规,但体罚和变相体罚在不少学校还时有发生。尤其是对成绩差、不遵守纪律的后进生,进行讽刺、挖苦、辱骂者有之;罚站、罚跑、罚抄者有之;甚至逐出教室变相勒令回家者有之。这些简单粗暴的做法,极易使部分学生产生逆反心理,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极端做法。被赶出校门的学生流入社会极易增加社会负担和不稳定因素。社会上不安定因素也极易侵害腐蚀他们中一部分人,使他们有可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后备军”。

 

(资料来源:《西海都市报》2008829

摘编:陈卫东

责编:陈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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