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中均有社区矫正的规定。
1.英国
英国刑事法律将刑罚体系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罚款;二是社区服务刑;三是监禁刑。英国的社区矫正是针对较轻犯罪的复合刑种,是由多社区令构成的社区刑罚方法。作为一个刑种,社区服务令源于英国1972年《刑事司法法》,根据法律规定,使用社区服务刑的犯罪人的条件是:犯罪人在16岁或16岁以上;实施了可以被判处监禁的犯罪;在缓刑报告中建议对犯罪人适用社区服务;在1年的业余时间内完成40小时至240小时的劳动;犯罪人不能被假释。社区服务令由保护观察局负责管理,保护观察官对犯罪人是否遵守社区保护令进行调查。英国社区刑产生以后,不断出现新的社区刑。2000年《刑事司法与法院管理法案》规定了禁入令,即被判处禁入令的犯罪人在指定时间内不得禁入指定场所。英国《2003年刑事审判法》规定了社区服务令的种类,即宵禁令、禁入令、毒品治疗与检测令、监督令等。英国负责社区矫正的中央机构是国家缓刑局,由内政大臣直接领导。根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英国成立了未成年人司法委员会,属于非政府组织,由负责缓刑的公务员、警察、教师和卫生部门的人员组成,主要工作是负责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适用、沟通和协调。
2.美国
美国适用刑罚的重点已由监禁刑为主变化为非监禁刑为主。美国的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的执行方式,贯穿于整个刑事司法活动过程中,包括审前转处、缓刑和假释、社区劳役、家庭监禁、电子监控、中途训练所、日报告中心以及罚款、赔偿等项目。在刑事案件审理前,部分被告人通过保释、监督释放、监督劳动释放等途径进行社区矫正,交由社区矫正机构监管,不再进入刑事审判;一部分被告通过调解、延迟起诉和处理街头犯罪的替代措施等方式进行转处,交由社区矫正机构监管;被判缓刑的犯人在缓刑监督官员的矫治与监管下在社区内或社区矫正机构内接受缓刑监督美国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项目包括:缓刑、释放后的处置;对未成年人进行网格化的社区服务,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分类的辅导和监控,对被学校开除的未成年人的特殊的矫正项目。
3.加拿大
在加拿大,社区矫正不是独立的刑罚种类,而是以社区为基础,协助监督执行法院判决的矫正项目,是与监狱矫正方式相配合的矫正方式和制度。被法院定罪的犯人只有大约30%被判处监禁刑,所有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必须通过有条件释放而历经社区矫正,才能完成服刑,恢复自由。加拿大有联邦和省的矫正机构,假释由独立的假释委员会通过法定程序加以决定,而社区矫正的执行工作由矫正部门的专门机构承担,工作程序明确而具体。在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管的同时,进行心理咨询、劳动技能培训、文化教育和社区劳动等教育矫正活动。社区矫正措施的内容包括:保释、替代措施、电子监视、长期监督令等。
注:摘编自刘晓梅的《英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及其对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启示》一文,原载《犯罪研究》2006年第3期;刘强编著的《美国犯罪未成年人的矫正制度概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王珏、王平、杨诚主编的《中加社区矫正概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责编:陈卫东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