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是将社区矫正正式纳入刑法规定。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有利于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有针对性地对罪犯实施矫正,促进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探索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在我国,关于社区矫正的制度构建仍未明确,更没有将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单列出来,因此,在未成年犯问题日益突出的当下,有学者认为,应吸收国外社区矫正制度的先进经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对预防和治理未成年犯,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在我国,社区矫正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与监禁矫正的刑罚执行方式相对应。有学者归纳了未成年犯罪社区矫正制度的特征:(1)矫正对象的特殊性,矫正对象界定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未成年人。(2)矫正主体的特殊性。社区矫正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的专门机构行使,公、检、法各司其职,社区为载体。公安机关是对矫正对象实施监管权的执法主体,司法行政机关是工作主体,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力量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3)社区矫正具有无可替代的优势。社区矫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削弱未成年罪犯在监狱服刑所产生的孤独感,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可以对其实施针对性的教育,以增强其社会责任感,提高未成年犯的改造质量,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社区矫正过程中,在对未成年罪犯的改造方法上增加了社会实践,把单纯的说教拓展为多种方式综合运用,有利于对未成年罪犯的矫正。
注:摘编自贾宇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研究》一文,原载《人民检察》2011年第5期;罗同昱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初探》一文,原载《前沿》2010年第20期。
摘编:郭开元
责编:陈卫东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