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的社会经济地位、家庭气氛、父母的教养方式、父母的监控等家庭保护性与危险性因素,以及同伴和社区的保护性与危险性因素都对青少年犯罪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
在实证研究过程中,研究者对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影响因素的探讨归结为三类:一是家庭结构变量,主要包括家庭的完整性和社会经济地位;二是家庭功能变量,主要包括家庭气氛、亲子依恋、亲子沟通等;三是家庭成员的行为变量,主要包括家庭的教养方式和父母监护。
1.家庭结构与青少年犯罪
一般认为犯罪青少年更可能来自于缺少父亲或母亲一方的“破裂”家庭,当家庭破裂是由于离婚、遗弃、父母分居而不是死亡造成时,单亲家庭与犯罪的联系最明显。但近年来的研究认为,不是破裂家庭本身导致青少年犯罪,而是破裂家庭的出现导致其家庭功能上的失调,从而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发生。
2.家庭经济状况与青少年犯罪
家庭经济状况对青少年犯罪有着一定影响。Baker和Adams发现,犯罪青少年几乎无一例外地来自于个体和家庭紊乱、经济困难等诸多问题的家庭。这种主要是:
(1)由于家庭经济收入低,不能给青少年提供物质上的满足,青少年更容易在家庭外部寻求物质上的支持和保障,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2)家庭经济收入低会通过直接或间接地增加父母的痛苦和家庭冲突来破坏有效的教养实践,降低父母给孩子提供社会或情感支持的能力,而且低收入或者父母都是教育程度比较低的家庭将对暴力行为持更宽容的态度(如鼓励反击,特别是对男孩),这将会无形中纵容和培养孩子的暴力行为,进而增加孩子从事暴力行为的可能。
(3)家庭经济状况不佳会减少给孩子提供社会控制的机会,青少年更有可能居住在处境不利的社区,在低教学质量的学校就学,接触不良同伴,观察社会和学校暴力,所以他们从事反社会行为的可能性会增大。
3.家庭功能与青少年犯罪
家庭功能变量被公认为是青少年犯罪的最强、最一致的预测因素,Olson的家庭功能理论是该领域应用最广泛的一种理论。Olson认为家庭功能包括家庭系统中家庭成员的情感联系、家庭规则、家庭沟通以及应对外部事件的有效性。其中家庭紧张对儿童有害,使得儿童得不到关注和照料,情感需要和欲望得不到满足,从而抑制了儿童成熟,儿童情绪的不成熟和被忽视构成了反社会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基础。长期的家庭紧张也会削弱家庭的凝聚力,并影响家长营造教育青少年的良好氛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亲子依恋、亲子沟通也会对青少年犯罪行为有重要的预防作用。
4.家庭成员的行为与青少年犯罪
其主要包括教养方式和父母监控。大量研究表明,不良的教养方式与儿童青少年问题行为的发展有实质性联系,混乱的教养方式是青少年反社会行为产生最有可能的发生机制。
家庭不仅对于约束传统行为的规范起重要作用,而且家庭关系是社会控制的重要的内部和外部控制来源,父母对儿童行为的监控在很大程度上会阻止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但现在家庭对青少年的控制有所减弱,其原因主要有3方面:个体在儿童期没能形成内部控制;特别在青春期,个体已建立的内部控制瓦解;社会,尤其像家庭这样的社会单元的无组织性导致外部控制的减弱,使得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增大。
总结起来,国内学者对消极的家庭因素与青少年犯罪之间关系的研究,在以下方面基本达成共识:
(1)家庭成员,特别是父母对子女的正确教养,对子女的正确社会化、对于子女形成健全人格,避免不良人格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凡是能够导致削弱这种正确养育的因素,如父母离异、父母品行不良、父母素质低下、父母无能力或者不愿意教养、隔代教养、溺爱型、放任型或虐待型教养、家庭暴力、家庭不和睦、家庭贫困、家庭居住环境恶劣等,都会导致子女无法受到良好的、适当的教育,因此容易形成不健全人格,无法正常地社会化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注:摘编自蒋索、何姗姗、邹泓撰写的《家庭因素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研究述评》,原载《心理科学进展》2006年第14卷第3期;黄丽勤撰写的《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因素比较研究》,原载《中国青年研究》2011年第8期。
摘编:杨江澜
责编:郭开元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