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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不良行为研究(2):严重不良行为的概念和范围

发表日期:2012-06-20作者:编辑:system出处: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界定。

1.严重不良行为的概念

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条规定,所谓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这里所称“尚不够刑事处罚”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由于未成年人年龄较小,尚不够刑事责任年龄而无法定罪处罚的情况,如多次偷窃、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等。二是有的虽然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其行为的危害性尚不到刑事处罚的程度或者不属于刑罚处罚的范围,如吸食、注射毒品、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等。

2.严重不良行为的范围

根据本条规定,严重不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主要规定了下列9 种严重不良行为:

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这是针对结伙滋事的组织者而言的,主要是指纠集3 以上结成团伙在公共场所故意起哄、强要硬夺,无理取闹,扰乱了一方治安的情况。对于一般参加,或者受胁迫、威胁等参加的,不视为本条规定的应当采取本章规定的措施进行矫治的严惩不良行为。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这里所称的“管制刀具”是指公安机关明文规定进行管制,禁止随身携带的刀具,如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未成年人携带管制刀具出入学校、公共场所,带来了潜在的不安定因素,对于几经教育劝阻仍然携带的,应当视为“严重不良行为”。这里规定的“屡教不改”,是指经2 次以上教育仍然拒绝改正的。

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对于这两种行为,如果未成年人已经年满16周岁,并且殴打他人造成了他人伤害的后果,或者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索要财物,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分别按照伤害罪和抢劫罪论处。这里规定的行为主要是指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情节较轻的情况。“多次”是指3 次以上,“他人”既包括未成年人,也包括成年人。“强行索要”是指采取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索取、硬要。

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这里所称的“传播”是指通过播放、出租、出借、承运、邮寄等方式致使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物品流传的行为。这里所称的“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籍、刊物、杂志以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等物品。

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这里所指的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均为主动行为,并不包括被强迫的情况。主要是指追求腐化堕落的生活方式,从事淫乱活动或者提供有偿色情服务等。

6)“多次偷窃”。这主要是针对未满16 周岁未成年人而言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偷窃公款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如果已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多次偷窃”就应当按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规定的“多次”是指3 次以上,既包括由于偷窃行为被抓获后,再次偷窃的,也包括由于偷窃被抓获后发现其之前已多次偷窃的。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这里所说的“参与赌博”是指直接参与赌博的场合之中,以金钱或者其他具有价值的物品博输赢。这里主要是指主动作为的行为,并不包括被强迫参加赌博的情况。本项规定的“屡教不改”是指经过3 次以上的教育仍不改正的情况。

8)“吸食、注射毒品”。根据刑法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吸食和注射毒品会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因此,禁毒历来为政府所关注。对于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未成年人,由公安机关强制戒毒。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一个概括规定,主要是指对前8 项没有包括,而且又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编写: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副所长,博士)

责任编辑:陈卫东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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