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大利亚,对青少年犯罪进行预防通常由警察负责。主要是:(1)加强与学校合作,防止学生逃课。(2)到学校举办预防犯罪的讲座。(3)编写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宣传资料和教材。(4)不定期地组织不同社区的青少年进行思想、生活交流。专司青少年保护的警官,一年中必须有四分之一的时间去学校、社区进行法制宣传、辅导教育和联系工作。
此外,对轻微犯罪的青少年,警察可以单独对其进行实体处理,以此作为在轻微犯罪青少年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前的转移处理的方法。这是针对青少年心理、生理发展的特点,考虑到如何更好地对青少年罪犯重新犯罪的预防而采取的策略。根据1997年的《少年罪犯法》的规定:(1)对在街头犯罪的青少年,警察可以口头警告。(2)对犯轻罪的青少年罪犯,警察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实施该处罚时,应通知其家长一起来警察局,首先让青少年罪犯自己讲述犯罪的经过;其次让其讲犯罪时有无考虑过事后会给家长造成什么影响;再次,若有被害人的,则要求其必须给被害人写封道歉信,以求得被害人的谅解;最后,要求其讲明今后如何改正,使自己的行为变得好起来。(3)对初犯重罪的青少年罪犯,警察可以将其移交州青少年犯罪协商会处理。
依据1998年推行的青少年犯罪法律,对于被控较轻罪名的未成年罪犯,警方可能取代法庭,向未成年罪犯做出警告、告诫或要求其出席少年犯司法审判会。警告适用于轻微的罪行。假如未成年人遭受警告,警方将不会记录其名字和不留案底。告诫通常在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被捕后一段时间内,在警署内进行。当他们承认犯罪时,他们可能会被告诫,案件就不会再交由法庭处理。在告诫程序进行时家长一般可以在场。告诫是一个严肃的程序,但当告诫程序完毕后,该未成年人不会遭受其他惩罚。
注:摘编自叶青、王超的《试论澳大利亚少年刑事司法的最新发展——兼与我国少年刑事司法之比较》,原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1年第6期;《澳大利亚少年刑事司法新动向》,原载《人民检察》2002年第3期。
摘编:郭开元
责编:陈 晨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