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儿童更充分发展的对策建议

发表日期:2020-07-22作者:赵霞编辑: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出处:

人的发展没有止境,儿童更是拥有无穷的发展潜力。当前我国儿童发展权更充分的实现还面临着一些困难,比如儿童对优质教育的美好需求尚未能得到完全满足,学前教育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减负提质任务依然艰巨,城乡、区域教育差距依然明显,高中教育的多样化发展尚不充分,中国特色的高考招生制度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再如,儿童文化权、娱乐权尚未得到完全的维护,适合儿童的文化娱乐设施不足,文化生活导向出现了某些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自由玩耍的时间空间被挤压,“玩的权利”未获得充分认可和尊重;又如,儿童成长的媒介环境极为复杂,网络、出版物及广播电视产品中的不良信息对儿童的危害较大,游戏成瘾、网络依赖等问题成为少数儿童成长中的难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贯彻新的发展理念,采取更有力地举措,在更高水平上促进儿童事业的发展,确保儿童发展权更充分的实现。在制定相关政策时,需要把握以下四条原则,这些原则也正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儿童发展权保障的基本经验。

  1.坚持儿童优先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儿童优先理念逐渐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儿童发展纲要》中均写入了儿童优先理念和原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1]。但是法律法规与政策配套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还应系统梳理、纠正法律法规中违背儿童优先原则、不利于儿童全面发展的条款,在公共政策制定实施过程中,优先考虑儿童利益和需求。要保证儿童发展权的优先保障,就必须做到儿童教育优先发展、儿童文化服务优先供给、儿童网络使用优先保护等。从操作层面上,一是优先完善儿童发展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如加快出台《家庭教育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完善政府和学校的教育法律责任及其追究制度,将教育政策切实纳入到教育法律的框架中,完善教育法律责任制度等。二是在制定国家或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时,对儿童教育、文化、媒介等领域优先安排。三是资金投入要优先,政府应切实承担起办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的公共职能,稳定增加儿童教育及文化投入。四是资源配置要优先,政府在确立公共资源配置时,应优先满足儿童教育事业、儿童公共文化服务、儿童休闲娱乐及儿童媒介使用需求所需的资源。

  2.坚持以儿童为本

近年来,“以儿童为本”的理念逐渐得以确立。这一理念既体现了现代儿童观,也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儿童发展权保障上的运用。它至少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为了儿童,即为了儿童的发展。“投资孩子就是投资未来”“再苦不能苦孩子”“一切为了孩子,为了一切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这些朴素的说法都是这一理念的具体表述。发展为了儿童,就是把增进儿童福祉、提高儿童生活水平和质量、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儿童根本利益作为发展的根本目的。二是基于儿童,即把儿童作为发展的主体,充分尊重儿童的主体地位,尊重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征,尊重儿童的体验、视角,尊重儿童的主观能动性和所发挥的作用。贯彻“以儿童为本”的发展理念,应体现在国家的教育文化等政策中,并在教育实践和公共文化服务中得到有效落实。首先,在教育领域,应更加强调尊重每个儿童的天性,激励儿童发展的主动性、积极性,鼓励儿童自主学习,保障儿童的个性发展权。其次,在文化领域,应通过制度安排明确儿童公共文化服务的整体目标、规划和标准,保证儿童公共文化服务的可持续发展,使儿童共享文化发展的成果;城乡公共文化设施、休闲空间的规划和建造应充分考虑儿童需求的特殊性;面向儿童的文化产品应当以儿童为中心,真正深入到儿童生活中,深刻反映儿童的现实生活,满足他们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需要。第三,在媒介领域,还需清除观念障碍,使父母、老师认识到儿童有上网的权利,这是他们发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让儿童能够在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更加便捷地学习知识甚至娱乐;要尊重和相信儿童,通过正面的教育和引导,形成关于互联网使用的共识,而不是一味的限制和管制;尤其是通过媒介素养教育,指导儿童正确地接近媒介、享用大众传播资源,从而能够充分利用媒介资源完善自我、发展自我,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

  3.坚持平等发展

发展权是“关于发展机会均等和发展利益共享的权利”[2],坚持平等发展原则是实现儿童发展权的必由之路,其核心在于保障中西部地区儿童、贫困地区儿童、女童、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等弱势儿童群体能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平等发展权应涵盖发展的每一个场域和每一个环节。在教育发展方面,应努力促进从教育机会到过程与结果的公平,从数量到质量的公平,从群体到个体的公平。一方面,为了保障教育公平的最低标准,应通过制定最低的教育质量标准、提供充足的免费或普惠性教育产品、保证优质师资定期轮岗流动等,均衡配置教育经费、教师资源,加大对中西部和民族、贫困地区、教育资源稀缺的学校和存在经济困难的学生等的资源补偿,努力补足教育的短板。另一方面,为了保障教育公平的过程和结果更适合于个体的发展,还应通过允许第三部门提供多元化的教育服务、允许一定程度的教育竞争提升教育质量等[3],从而保证高质量的公平。在文化发展方面,保证文化自由发展的前提下,要更加侧重多元文化的发展;互联网时代,更应注重应用公共文化的数字化网络化服务,实现城乡文化服务标准化和均等化,保障儿童人人能够享有基本的文化权益。

  4.坚持儿童参与

参与是儿童的基本权利,也是儿童全面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确保儿童的发展权能够真正得到实现的一项具有基本价值的权利。促进儿童有意义和高质量地参与对确保他们的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如果儿童在人生早期阶段就受到鼓励,积极参与家庭、学校和社会生活,并自由地通过媒体表达意见,他们将从中收获宝贵的经验,提升能力,并增强信心。我国于1990年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此后制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提出要保护儿童参与权。2011年国务院颁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第一次将“儿童参与”作为儿童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予以提出但是,目前无论是家庭、学校还是社会中,还缺乏保障、支持、鼓励儿童参与的氛围。从国家层面来说,还需通过政策和立法上的保障,进一步营造鼓励儿童参与的良好氛围和环境。比如,健全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其中对儿童的参与权要给予明确的法律确认。再如,在涉及儿童工作尤其是儿童发展与教育工作的相关政策中,进一步突显儿童参与的地位和作用,建立有效的制度、途径,充分倾听儿童的意见,推动儿童参与观念的落实。在教育层面,儿童参与既可以作为教育手段与方法,也应该上升到教育目的的高度。教育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实现人的自我教育,而儿童参与是实现这一目的的路径,应将儿童参与纳入学校教育的目标与价值体系[4]。在文化层面,应创造更多的机会和条件使儿童可以参与文化生活,增强他们对传统文化、民族精神、地方文化等的了解,鼓励他们参与儿童文化的创造和创新。在媒介层面,应进一步发挥互联网在促进儿童参与和儿童发展中的作用,引导儿童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加自主地学习,更加主动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和建花.关于儿童优先理念的再思考[J].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17(1):5-7.

[2] 汪习根.法治社会的基本人权:发展权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3] 张振改.新时代教育公平政策工具的优化选择[J].今日教育,2018(1):15-17.

[4] 苑立新.中国儿童参与状况报告(2017)[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

 

(原载《少年儿童研究》2019年第2期)

赵霞: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少年儿童研究所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赵霞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少年儿童研究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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