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教市场研究报告(3):日本课外补习的现行政策与管理

发表日期:2012-06-23作者:编辑:system出处:

 

日本的课外补习机构——私塾被明确划为独立的服务型产业,归经济产业省管辖,经济产业省通过相关经济法规的制约及全国私塾协会的运作,对私塾产业进行监督和管理,而且日本的有关经济法规及其全国私塾协会制定的有关基准和纲要,已经构成了对私塾产业的一套较为完整的行业监督和管理体系。尽管1984年曾有人在中曾根康弘内阁设立的临时教育审议会上建议将私塾认定为学校,但时至今日,日本私塾的产业性质并未发生任何改变。

由于私塾属于经营性企业,因此它要受到有关的经济法规的约束。例如,私塾在设立及纳税等方面须遵守《公司法》、《法人税法》等相关的法律。作为营利性法人,私塾需要缴纳法人税、事业税,此外还有所得税、消费税等。至于私塾当中一部分属于个体经营、未成立公司的所谓个人事业主,则需要在开业一个月之内,到所在地的政府及税务署的窗口领取和填写表格,进行登记备案,其手续非常简单,无需注册资本,也不需要手续费。但个人事业主开始营业后,每年需到税务署进行一次营业收入的确定申告,缴纳相关的税款,包括所得税、住民税以及消费税和事业税。

对于私塾的经营性行为,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例如,涉及到经营行为的有《特定商交易法》、《消费者契约法》、《个人情报保护法》、《不正当赠品及不正当表示防止法》等;涉及到儿童学生权益保护的有《儿童权利公约》等。其中《特定商交易法》对包括私塾在内的服务型产业的经营行为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按照该法的规定,私塾属于特定持续性服务产业。

《特定商交易法》对上述特定持续性服务产业做出规范性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市场良好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现列举其中几条相关规定:(1)须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服务商准确信息的书面材料,包括个人信息、商品或服务名称、服务内容、期间、价格、违约处罚等;(2)禁止进行夸大宣传、不实宣传;(3)禁止服务商为诱使消费者签订合同或阻挠其中止合同,故意向其传达不符合事实的信息、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进行威胁等;(4)收取预付款超过5万日元的服务商,须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出示财务方面的材料以使对方可以确认其业务及资产状况;(5)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服务商,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整改业务、停业及进行处罚;(6)消费者可在签约后八天内以书面的方式解除合同,解约时无需承担损失赔偿或违约金,并可要求服务商退还预先支付的款项(健康食品、化妆品等已使用的消耗性商品除外);(7)如消费者在规定期限之后解除合同,服务商可以收取一定的损失赔偿,其金额须在规定的上限之内(金额数从略)。

除上述法律法规的约束之外,日本私塾还通过行业性组织——社团法人全国私塾协会,进行行业内部的规范和自律。事实上,该协会是受经济产业省委托的法人组织,专门负责全国私塾的管理,包括制定行业的事业活动基准,评价私塾的经营活动,对私塾讲师进行培训和能力认证,等等。由该协会制定的行业性规定有:《学习塾事业活动正当化的自主基准》(1999年)、《学习塾的伦理及行动基准》(2005年)、《学习塾儿童安全确保概要》(2006年)等。日本经济产业省还通过全国私塾协会设立了私塾法务管理者制度,即私塾须按照规定要求设置专门的法务管理者,处理与私塾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等方面的事务。

近几年来,日本经济产业省通过资金投入和委托项目,加强了对私塾讲师的培训及资格认证的管理。受其委托,日本全国私塾协会研究并设计了私塾讲师能力评价体系,着手建立私塾产业的讲师培训及资格认证制度。20082月,该协会就这一委托项目完成了事业报告书——《学习塾讲师能力评价体系》。根据其方案,日本将对私塾讲师进行集团指导能力和个别指导能力两个大项的考试认证。认证分为集团指导2-1个别指导2-1,对考试合格者将授予相应的认定证书。该报告书指出,建立私塾讲师能力评价体系的意图,在于通过考试认证将私塾讲师应具备的技能要点传达和贯彻到业界,指导从业讲师的个人能力开发,并为私塾开展研修活动提供参考,从而达到在私塾产业界确保优秀讲师人才的目的。该方案计划2008年首先开展集团指导2的培训和考试认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集团指导1的实施体系,将来再按照个别指导2-1的顺序研究和论证个别指导能力培训及考试认证体系的建立。

 

注:摘编自方晓东、李水山、李协京、李新翠的《日本、韩国与中国台湾家教市场的研究报告》,原载《纪念<教育史研究>创刊二十周年论文集(17)——外国教育政策与制度改革史研究》。

摘编、责编:弓立新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家庭教育研究所供稿)

读者读过此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