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校合作的概念
“家校合作”目前尚未有一个涵义固定的概念,仍未形成确切的、被广泛接纳的定义。英语中表达“家校合作”的词最常见的是“home-school cooperation”(家校合作),与之相关的词还有“education intervention”(教育介入)、“parent-teacher collaboration”(家长—教师配合)、“parent involvement”(家长参与)等。
我国教育研究者马忠虎在研究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相结合的问题时认为,家校合作,实质上是联合了对学生最具影响的两个社会机构——家庭和学校的力量,对学生进行教育。在教育活动中,家庭和学校相互支持共同努力。这样一来,学校在教育学生时能得到更多的来自家庭方面的支持,家长在养育子女时也能得到更多的来自学校方面的指导。这一观点,慢调了家庭和学校在教育中的平等地位和作用,改变了我国教育界以往一直认为家庭教育从属于学校教育的看法,平衡了家校之间的关系,有利于调动家庭对其子女教育的积极性,发挥家庭教育的巨大作用。
美国霍普金斯大学(Hopkins University)“家庭—学校—社区合作”研究专家艾普斯坦(Joyc1. Epstein)在《从理论到实践:家校合作促使学校的改进和学生的成功》一文中,将家校合作的涵义扩展为“学校、家庭、社区合作”,并强调了学校、家庭和社区对孩子的教育和发展负有共同的责任,以及论述了学校、家庭、社区三者对孩子的教育和发展的相互影响。艾普斯坦的看法不仅将家庭和学校看作家校关系中的平等成员,而且还强调了社区对儿童发展和成长的影响和作用;不仅将学校和家庭看作是家校关系中的成员,而且还将学生自身也看作是家校关系中的重要一员,并强调了学生在家校关系串的主体地位和作用。
我国的教育实际工作者,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重视家校合作的问题,70年代末期和80年代初期,许多学校在教育实际中逐渐意识到学校要主动争取家庭、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将家校合作进一步扩展和延伸至社会各方面;并在实践中探索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的形式和方法。
家校合作尽管尚无确定义,但是教育专家学者和教育实际工作者都一致认为应主要把握以下几点内涵:(1)家校合作是一种双向活动,是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相互配合。家长要对学校教育给予支持,学校要对家庭教育做出指导,其中学校应起主导作用。(2)家校合作活动围绕的中心应该是学生,学生是家庭和学校共同的服务对象。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是家校合作活动的最终目的。(3)家校合作是社会参与学校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家长的参与离不开社会大背景,是广泛的社会背景意义上的参与。因而,家校合作必然会进一步扩展至与社区乃至社会方方面面的合作。
2.家校合作的基本目标
家校合作的最终目标,首先在于促使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保持一致,形成合力,促进青少年儿童在品德和学业及其他各方面的良好发展,身心健康成长;其次是通过家校之间的合作,提高教师、家长的教育素质和能力,促进学校管理水平的提高,强化教育机构的自我管理,推进教育社会化和社会教育化的进程。
在我国现阶段,家校合作还处于探索和初级阶段。从有关调查可见,我国的家长与教师在教育观念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分歧,家长与教师之间还存在相互推诿教育责任、共育意识不强的现象;家庭与学校之间存在缺乏信息沟通和交流的现状。此外,我国在教育管理体制上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教育管理权力集权化,家长的权利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等。再有我国的师范教育体系及师资培训等的课程中,缺乏对教师进行家校合作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使得教师缺乏相应的能力和技巧主动开展家校合作活动。
针对我国这种家校关系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家校合作的目标主要是:提高学校管理者、教师和家长对家校合作重要性的认识,消除学校与家庭在教育思想和观念上的分歧;加强家校共育意识;同时改革教育管理体制,尊重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权力,采取各种措施,实现家校之间有效的信息沟通;落实有关家校合作的制度,并加强督促和检查。
注:摘编自岳瑛的《我国家校合作的现状及影响因素》一文,原文发表于《天津教科院学报》2002年第3期。
摘编、责编:洪明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家庭教育研究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