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迁中的社会分层现象对农村青年发展的影响
发表日期:2008-03-17作者:编辑:system出处:
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我国农业的稳定增长,有力地支撑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展。在如火如荼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广大农村青年既是农业生产的生力军,又是农业科学技术的主力军,同时也是进城打工的精壮队伍。据统计,目前我国总人口中,居住在农村的人口占64%左右,约有8亿人;农村青年人口占36%,约有3亿人;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有关方面正式向公众公布,目前我国进入城市打工的青壮年农民有1.2亿人。农村青年的整体素质,精神风貌以及未来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决定了整个农村的社会风貌和未来发展趋势,同时也深刻地影响着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进程。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随着社会变迁中的社会分层现象的日益突显和城乡差距的不断扩大,社会不公平、不平等、农村青年权益受侵害等现象也日益严重。这使很大一部分农村青年生活在彷徨、质疑、困惑、无奈之中。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农村青年健康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消极作用。本文就变迁中的社会分层现象对农村青年发展产生的影响问题做一粗浅的探索与分析,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农村青年的发展予以更多的关注。
一、社会分层现象使农村青年的经济地位逐年下降
变迁中的社会分层现象是改革开放以来日益凸现的一种社会格局。有人甚至将社会阶层分成五大类型:超高收入阶层、高收入阶层、中等收入阶层、低收入阶层、超低收入阶层。当今在以经济因素的重要性排列的社会地位的排序中,农村青年以其微薄的经济收入,只能属于社会分层中的“超低收入阶层”。这种现象的出现,对农村青年的社会心态、价值取向、心理预期等都会产生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并反过来对社会形态构成相应的触动作用。
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城乡发展的巨大差距,造成了城乡贫富悬殊的鸿沟。事实证明,从纵向角度看,我国农村居民的经济收入也在不断提高,但从横向角度来看,农村的经济速度增长缓慢,农民的经济收入呈下降的态势,这必然会导致农村青年经济增收困难、经济地位下降。根据统计资料,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民的收入增长缓慢,1990-1996年各年的收入增长幅度分别为1.8%、2%、5.9%、3.2%、5%、9%、4.6%,2000年全国农民的平均收入仅增长1.9%。2000年农村居民收入构成情况如下:户均总收入2254元,其中家庭经营农业收入为1091元,工资性收入701元,第二、三产业收入338元,转移性财产收入124元。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仍是农业经营收入,收入结构较为单一。同时城乡差距也在不断拉大。1978年农民年收入与城镇居民收入相差209元,到1985年差距突破300元,每年扩大100多元,到1992年差距突破1000元,1994年突破2000元,1997年突破3000元,2000年突破了4000元。1995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财产性收入90.43元,同期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38.15元,城乡之比为2.37:1; 2001年城镇人均财产性收入3134.62元,农村是41.05元,城乡之比扩大到3.27:1(郭玮:《城市差距扩大的原因与政策调整》,《农业经济问题》2003年第5期)。 我国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农业大国,农业现代化程度低,农业生产力水平不高,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明显滞后的局面是长期形成的,当前青年农民面临的经济环境在短时间内难以好转。青年农民经济增收困难,经济地位下降,究其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
一是国家缺乏城市市场发展与农村市场发展的统筹化和同步性。自解放以来,国家规划就偏重于城市发展建设,在财力上对农村投入不足,直接影响到青年农民的经济收入增长。目前农民增产不增收已成为新阶段农村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这使青年农民切身感到通过辛勤劳动看不到改善贫困生活的希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劳动的积极性和脱贫致富信心。
二是城市工业化使成千上万亩良田被征用,大量的农业土地转化为城市用地,青年农民的耕地面积不断减少,人均耕地不足1.5亩,从而造成紧张的人多地少的矛盾,使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成为隐性失业者。据2005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调查,近几年来,征地规模过大、给农民的补偿标准偏低,征地行为不规范,截留拖欠,挪用土地补偿费等情况时有发生。目前完全失去土地或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为4000-5000万人(韩俊:《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若干问题及政策建议》,《农业经济导刊》2006年第1期)。国家强制性大量征地造成农村青年生活水平降低、经济地位下降。同时由于征地补偿测算方法和补偿标准已跟不上经济快速发展的现实,征地单位对失去土地的青年农民就业安置尚未完全落实,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未及建立,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村青年种地无田、就业无岗,对将来的生活忧心重重。
三是大部分转移到城年市打工的青年农民,一般来说,相对农村社会属于“精英分子”,与他们的父辈相比,在年龄体力上、文化程度上、接受新事物的能力上,都具有一定的优势,他们都是农村主要的精壮劳力。这些青年农民离开农村到城市打工后,使不少农村只剩下了老人、妇女儿童留守在农村。有的社会学学者称之为“七零、三八、六一”农村队伍。这不但使农村强壮劳动力减少,而且使劳动投入质量大幅下降,其不良后果突出地反映在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难以推广、粮食生产滑坡、农民经济增收困难。
四是农村青年素质普遍偏低。据有关材料统计,农村青年小学文化水平的占50%以上,初中文化水平的占30%左右,有些贫困地区人均受教育年限不足4年。有相当一部分农村青年由于文化基础差,很难掌握农业新技术和专业技能。科学文化素质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劳动者的适应能力和创造潜能,青年农民科学文化素质的欠缺不仅制约着青年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提高的愿望,而且也严重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据调查显示,越是贫困落后的农村地区,封建传统影响越严重,有相当一部分农村青年墨守陈规,安于现状,不思进取;还有的农村青年在主观上从来不动脑筋想一想如何脱贫致富,如何自强自立改变农村落后面貌,他们在闲暇时喝酒、聊天、打牌、睡觉,对农业新技术、专业新技能持消极态度。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些问题不是简单地能用物质上的贫乏、经济上的拮据所概括的,农村青年精神上的贫困比生活上的贫困更值的关注。
二、社会分层现象削弱了农村青年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地位
社会分层现象根深蒂固地因不同时期、以不同的形式、不同的内容而演变。我国从1958年《户口管理条例》颁布始,我国就长期实行城乡二元分割的社会管理制度。户籍制度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划分为两种不同身份的阶层,既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这就顺理成章地出现了不同的户口,不同的身份,不同的待遇管理规则。后来国家又城乡有别地制定了一系列倾向于以“城市中心主义”的法律、法规、政策。如果说以户籍制度为藩篱形成的城乡二元分割的社会管理制度,使农村青年被排诉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的话、那么在当今以财富论尊卑,按经济收入因素排序社会地位的社会分层现象更加削弱了农村青年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地位。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户籍制度给农村青年打上了一个“二等公民”的深刻烙印,他们农村户口的身份,使他们在社会就业,升学、社会福利共享,资源分配等方面遭遇到一系列不平等待遇。最为突出的是城乡差距造成的教育不平等,由于国家教育投资倾向于城市,而忽视了农村教育投资,所以城市的教育水平和条件远远超过农村,这就使农村青年受教育的平等权利受到很大限制。在国家教育科学“十五”规划课题——“我国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研究”课题组发布的研究结果表明,就所占人口比例而言,城市本科生是农村的281倍,在国家重点高校,农村学生的弱势阶层子女逐渐减少。
第二是从法律层面上看,农村青年得不到平等的国民待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平等的权力和义务。但在事实上农村青年的合法、合理权益却被有关部门忽视了,有甚至是被侵害了。例如,国家颁布的《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的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于劳动法,所有劳动者都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力、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但有关部门又把不具有城镇户口的农民排除在外,对于农民身份的公民权利给以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带有明显的歧视性和排斥性。进城务工的青年农民没有享受到与城市青年职工同等待遇,例如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受工伤得不到合理的医治费和赔偿费等。用人单位以户口限制规定为理由,并没有按照《劳动法》为青年农民工交纳各种社会保险。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的一份报告做出这样的结论,“目前可以说农民工实施了事实上的双重劳动标准。”
第三从社会保障层面看,农村青年被排斥在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之外。在计划经济时期,众所周知,城市居民一直享受着计划经济供给制社会保障,衣食住行、生病治疗等无一不受到计划经济的厚待。而农民除了上缴有关部门规定的各种税收费以外还必须为自己的衣食、住房、医疗、养老支付开销。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人民生活的不断提高,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亦日益完善。而国家的有关部门在设计、制定、实施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过程中,就没有把农民纳入其中,被遗忘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的“二等公民”,基本上很难与市民共同分享自己参与创造的现代文明成果。扪心而问,这是很不公平的事情。特别是这个庞大而又没有稳定社会保障的青年农民工弱势群体,他们用自己强壮的体魄、聪明的智慧和勤劳的汗水为城市的建设做着巨大的贡献。他们在建筑业、运输业、制造业、服务业等领域,发挥着主体作用。他们修建了一条条平坦宽阔的柏油马路,盖建起一座座高楼大厦,他们成为建设现代化中国的重要力量。然而他们面临的风险却日益增多,他们享受不到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缺乏最基本的福利待遇。当他们被辞退、解雇或因工伤返乡回家后,不能纳入社会的保障体系。在城市人世俗的歧视和偏见中,他们得不到应有的尊严和公平。例如,因青年农民工到年底讨要不到用血汗换来的工资,青年农民工以跳楼、触高压电等自杀方式讨要钱的事例,在新闻媒体上屡见不鲜。法律明文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而大大小小的工头却肆意妄为地偏要“年底结算”,有的到了年底也借故不发工资。青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这往往就会激化社会矛盾,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青年农民工王斌余杀人案的起因就是因为他进城打工备受欺侮和歧视,遭遇到了社会的不公平待遇,数次讨要工钱而毫无结果,后因绝望而心生愤怒,采取极端的报复行为而杀人的。这个案例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研究法律的学者称这种现象为“自救式犯罪”,既指当青年农民工的生存发展受到威胁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他们以犯罪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权益(万莜萍:《民工犯罪的特色及其犯罪原因》,《犯罪研究》2003年第4期)。 王斌余只是青年民工群体中的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缩影。王斌余杀人案就像一面反光镜子,折射出我们保护青年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存在着多么大的缺憾。青年农民工作为一个弱势群体,他们讨要不到应得到工资问题,得不到社会保障制度的保护,这不仅事关个人、家庭的正常生活,而且关系到社会的公平、关系到社会的安全感、关系到社会和谐构建和稳定发展。
三、社会分层现象使农村青年的政治地位趋于边缘化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自1978年开始建立以来,已经延续了近30年了。这一制度虽然曾经为中国农村经济乃至中国整体经济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随着农村经济发展的变化、各种利益群体急剧分化和社会分层现象产生,这一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露出来,其中青年农民政治地位趋于边缘化就是一个很沉重的话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方面,数千年的封建传统文化、小农经济意识,在农村如影随形地影响着青年农民。在家里是父母说了算的循规蹈矩的生活方式;在村里是“老村长”拍板定案的“老人政治”为主导的农村政治环境,基本上使农村青年的政治地位属于“人微言轻”服从型的。现在看来,一家一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仅与现代化农业大生产存在着矛盾,而且也影响着农村青年政治素质的提高。现在有相当一部农村青年文化程度低下,对党的农村政策、基层民主制度、市场经济管理等缺乏了解,基本沿袭着父辈们比较落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他们具有盲目服从、小富即安、缺乏开拓进取精神的显著特征。他们的家族意识、宗教意识、封建意识浓重,而法律意识、民主法制和民主参政意识却很薄弱。一家一户的生产方式决定了他们的特点是高度分散的农民个体,缺乏一定的政治参与意识,难以形成凝聚力。据调查显示:目前全国有40%多的村级政权选举被地方行政介入所控制,有30%的村级政权选举被家族势力所操纵,高度分散的农村青年个体害怕打击报复、“秋后算账”,不敢、也不能行使属于自己神圣的选举权,他们投票时具有很大的随从性和盲目性。还有很多农村青年认为选谁都一样,选谁都改变不了他们种地的命运,他们没有参与选举的意识,也没有被选举的意识和愿望,更不懂的珍惜自己神圣的选举权。
第二方面,在各种利益群体的政治搏弈中,农村青年的政治地位在下降已是不争的事实。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然而在实践中,在每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中,每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都在农村、城市之间,一直保持着8倍、5倍、4倍的不同比例。从历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构成来看,第一届农民代表为5.14%、第二届5.46%、第三届6.87%、第四届22.9%、第五届20.59%、第六届11.7%、第七届与工人代表共23%、第九届8%。可以看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各种利益群体急剧分化,青年农民的政治话语越来越小,参与国家事务、参政议政的机会有所减少(傅如良:《转型期农民政治权利探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5年第1期)。
第三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农村青年进城打工的数量逐年增长,由于我国“城乡分治”的“二元结构”长期形成的思维定式,处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农村青年民工,受到了来自城市其他群体的歧视和排斥,他们没有得到应有的公平和尊重,成为游离于城乡之间特殊的孤独群体。他们在城市打工,不能加入工会、团组织,他们没有自己的组织,没有社会保障权、参与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公民应有的权益,他们没有表达自己政治愿望的组织渠道。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青年农民工没有自己伸张正义、主持公道、维护合法权益的组织机构。在这样的社会分层现象中,农村青年民工被挤兑到了社会最低层,青年农民工的政治地位被严重地边缘化了。农村青年政治地位的边缘化不仅加剧了青年农民工“社会底层化意识”的倾向,而且影响了农村青年的健康发展。正如《中国党政干部论坛》刊文指出的那样,“底层化意识”不仅对青年农民工本身来说是一大损害,并且对我们整个社会来说也是一个不好的征兆。“底层化意识”,会使青年农民工失去勤劳致富、改变贫困处境的希望,会造成青年农民工自暴自弃、不求上进,对社会也会采取不负责任的行为。
四、建议和对策
亨廷顿指出:“一个高度传统化的社会和一个已经实现了现代化的社会,其社会运动是稳定而有序的;而一个处于社会急剧变动,社会体制转轨于现代化之中的社会,往往充满着各种社会冲突和动荡”(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出版社1989年版)当前,我们面对社会急剧变革而存在的不足、政策和法律的不完善、社会在分配制度、用人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保障制度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平、不合理现象,急需国家尽快调整和制定因时而宜的政策,如果任其继续延续发展下去,就容易使社会潜伏和产生种种矛盾和冲突,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更不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现在当务之急就是对社会进行整合,用科学发展观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和法规,保障农村青年的现实权益,激发广大农村青年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共同富裕的目标。
(1)国家要统筹安排城乡发展规划的同步性,加大对农村发展投资的力度,重视教育投资,加强对农村青年文化知识、农业技术、专业技能的培训工作。国家要改变以往对农村投资不足的策略,逐步缩小城乡差别。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城乡差距,教育最大。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把发展农村教育作为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采取果断措施,舍得教育投资,改善农村办学条件。上级部门要把当地教育工作搞的如何,作为提拔、考核干部政绩的一项主要内容。同时各级党委要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对农村青年的教育学习和技能培训。在教育内容上,一方面要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特色,开设农业科技、养殖业技术、经济管理等课程,定期请农业科技人员给青年农民讲课;另一方面也要开设一些生活常识、法律常识课程,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对外出打工的青年农民要建立农村青年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增强他们的竞争意识和择业竞争能力,同时特别要提高农村青年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2)进一步深化制度改革,消除社会歧视,尽快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制度体系。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城市分治”的“二元结构”管理制度,造成了城乡差别和社会分层现象,这不仅阻碍了城市和农村之间的相互交融和社会合理流动,而且还助长了城里人对农村人的歧视、排斥之风的蔓延。国家和政府要通过对户籍制度、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变革,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制度体系,从制度的根源上消除城乡资源共享不平等、财富分配不公平的现象。只有在青年农民的基本利益、人格尊严得到保障的基础上,为青年农民提供一个真正应有的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社会就会自然而然消除对青年农民工的偏见与歧视。
(3)各级党委、政府、团组织要建立一个关爱青年农民工、服务青年农民工的办事机构,为他们排忧解难、当家作主,从而增强青年农民工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增强对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信心。农村青年带着改变贫穷生活的美好希望,离土离乡地步入城市,期望寻找一个施展自己才华的发展机会。当他们进入陌生城市受到城市其他社会群体歧视和排斥时、当他们饱尝世态不公平之苦时、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他们讨要不到用血汗换来的工资时……,这些服务青年农民工的组织机构就要为他们当家作主、伸张正义、讨回公道。另外青年农民工服务机构还可以依托社区,成立“青年农民工律师事务所”,接受他们的诉颂,帮助青年民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4)国家要完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实施有效监督,妥善安置失去土地青年农民的生活出路。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农民现在最大的优势就是家中有土地,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把青年农民排斥之外的不公平的情况下,土地就成了青年农民最大的生活保障。
近几年来,由于城市化进程发展迅速,各类建设征占土地的数量也在迅猛增长,这就使相当一部分农村青年失去了土地。国家有关部门要妥善安置好失去土地农村青年的生活出路问题,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首先要完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避免以农村作牺牲而换来城市的现代化;第二要完善失地农村青年的就业安置,加大就业的扶持政策力度,创造就业岗位,对失去土地的农村青年从事自谋职业给予专项扶持经费;第三对失去土地青年加强就业培训工作,使他们尽快掌握一技之长,尽快适应新岗位的要求;第四提高农村青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县、乡联合设立失去土地青年农民低保专项保障基金,初步构建最基本的医疗保障制度和养老保障制度,为失去土地的农村青年解除后顾之忧。
作者:刘琼、马秀兰、项果花(山西省青少年研究所)
注:该文获第二届中国青少年发展论坛塈中国青少年研究会2006年优秀论文二等奖。
(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办公室供稿)